(報告制度) 建立市級溫室氣體排放統計和核算制度
第五條(報告制度) 建立市級溫室氣體排放統計和核算制度。在現有統計制度基礎上,將溫室氣體排放基礎統計指標納入政府統計指標體系,建立健全全市溫室氣體排放基礎統計報表制度。
1.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須按照要求上報年度溫室氣體排放報告;
2.全市規模以上工業企業,限額以上批發、零售、住宿餐飲企業及重點服務業企業,具有資質等級建筑企業和房地產業,公共機構采取網上直報方式上報;
3.全市規模以下工業企業,由中小企業局抽樣調查后上報;
4.限額以下批發、零售、住宿餐飲企業及非重點服務業企業,由商務糧食局抽樣調查后上報;
5.農業和農業生產經營單位、農戶及城鎮居民,由國家統計局晉城調查隊和市統計局抽樣跟蹤調查后上報;
6.
交通運輸企業及運輸戶由市交通運輸局采用抽樣調查后上報;
7.全市溫室氣體排放基礎統計報表每年1月上旬和7月上旬上報;
8.在試報階段,重點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責任主體為:2010年溫室氣體排放達到13000噸二氧化碳當量,或2010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達到5000噸標準煤的法人企(事)業單位,或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