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全市溫室氣體排放統計核算獎懲機制
第十三條(獎懲機制) 建立健全全市溫室氣體排放統計核算獎懲機制。
(一)對有下列表現的溫室氣體排放統計核算機構或個人,應給予表彰或獎勵:
1.對完善溫室氣體排放統計核算制度、排放因子建立等有重要貢獻的;
2.對完成溫室氣體排放統計調查任務,保障溫室氣體排放統計資料準確性、及時性,做出顯著成績的;
3.對溫室氣體排放統計核算分析、預測和監督取得突出成績的;
4.對溫室氣體排放統計核算運用和推廣現代信息技術有顯著效果的;
5.對溫室氣體排放統計核算科學研究有所創新并做出重要貢獻的;
6.忠于職守,執行統計法律、
法規和本辦法表現突出的;
7.獎勵資金列入財政預算。
(二)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按照統計法給予處罰:
1.虛報、瞞報、遲報、拒報或偽造、篡改溫室氣體排放統計核算數據及相關資料的;
2.妨礙溫室氣體排放統計人員執行溫室氣體排放統計公務的;
3.溫室氣體排放統計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4.未按規定做好保密工作的;
5.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關于統計規定行為的。
第十四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
附件:1.晉城市區域年度溫室氣體排放報告
2.晉城市排放單位年度溫室氣體排放報告
3.晉城市溫室氣體排放清單核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