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對土壤污染進行約束?
綜觀我國現行法律
法規,有關土壤污染方面的立法比較薄弱,并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對土壤污染進行規范,涉及這一領域的規定散見于多部法律規章中,主要有《環境保護法》、《土地管理法》、《農業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和《土地復墾規定》等。
2014年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在32條、33條、42條和50條分別對土壤的調查監測、評估和修復制度、農業污染源治理與監測、工業污染源治理與監測、土壤治理資金預算等
問題進行了規定。此外,新環保法中有關制定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監測制度、環境影響評價修正等規定,也與我國土壤污染治理有著密切聯系,共同構成了我國有關土壤污染治理的法律體系與框架。
《土地管理法》制定的目的是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對于防治土壤污染,做了比較原則性的規定,即在35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維護排灌工程設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鹽漬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農業法》中與土壤污染有關的條款是第58條,主要規定農業用地應合理使用化肥、農藥、農用薄膜,增加使用有機肥料,采用先進技術,保護和提高地力,防止農用地的污染、破壞和地力衰退。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在19條、22條、23條、25條和26條分別針對合理施用化肥和農藥、基本農田地力與施肥效益長期定位監測網點的設立、基本農田環境污染事故等問題進行了規定。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是為了貫徹《環境保護法》,防止土壤污染,保護生態環境,保障農林生產,維護人體健康而制定的標準。它規定了土壤環境質量分類和標準分級,以及土壤監測的采樣方法和分析方法。可以說《土壤環境質量標準》是具有法律性質的技術規范,是土壤污染防治法律體系中特殊的、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
此外,還有些立法或規章與土壤污染治理有一定的關聯,如《清潔生產促進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農藥限制使用管理規定》、《關于切實做好企業搬遷過程中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等,對于固體廢物處置、土壤檢測、土壤調查與修復方案等問題進行了簡要規定。
地方性立法與制度中也有對土壤保護和治理的一些規定。如《
四川省長江水源涵養保護條例》、《
安徽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
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沈陽市污染場地環境治理及修復管理辦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