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應對氣候變化,概莫能外。正如南非斯泰倫博斯大學商法系教授菲利普·薩瑟蘭在會上所指出的,為限制氣候變化的不利影響,尋求解決
問題的辦法,需要國家、企業以及個體的集體行動,“我們很自然地轉向了國際環境法和人權法。”同時,國內法的整合也很重要。
“中國作為一個負責任的環境大國,本著對全人類共同利益和中國自身利益的關注,在國際法層面,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公平原則、各自能力原則’,同國際社會一道積極進行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的國際法建設,促進應對氣候變化條約的制定、實施和國際環境法的發展。在國內,一直致力于加強和推動應對氣候變化的法治建設和生態文明的法治建設。”中國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會長蔡守秋在會上表示,目前,中國已經初步建立應對氣候變化的法治體系,正在通過制定和修改有關應對氣候變化的法律、
法規、規章和一系列規劃、標準、行政計劃等
政策文件,進一步健全應對氣候變化的法律體系和政策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