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碳排放初始分配方面,國家和各地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配額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提出配額分配方案,組織年度配額免費和有償發放,配額日常管理及配額登記系統監管,受理企業和單位申訴,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等工作。但因為碳排放額度初始分配涉及全國二氧化碳排放總量、地區基本排放額度、重點行業排放額度等確定,需要
電力、
水泥、
鋼鐵、
石化、
陶瓷、
有色金屬、紡織、塑料、
造紙等工業行業、公共建筑、
交通運輸領域的行政主管部門的協同、配合。可見,碳排放配額總量控制與分配涉及眾多且復雜的行政機關。而國務院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只能規定部門規章,在中央層級立法體系中屬于效力最低層級,難以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外的其他部委起到很好的約束作用。建議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碳排放配額總量控制與分配條例》,在該條例中尤其應注意加強
排放權配額分配制度和程序的透明度和參與度,將碳排放指標分配的各個步驟、程序、環節和事項以及分配的基本原則和具體規則加以充分的公開,各地區、各企業甚至民眾都能充分參與并發表自己的意見。要充分聽取各產業部門、各行業協會或經濟組織的意見,對于重要
問題應當組織專家、學者、經濟實務界人士,以及民眾代表進行充分論證。通過程序公正對于這種特殊行政許可行為予以更嚴格法律約束,保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政,公平分配碳排放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