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從
交通部獲悉,交通部印發《珠三角、長三角、環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區實施方案的通知》,目標在于通過設立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控制我國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顆粒物排放,改善我國沿海和沿河區域特別是港口城市的環境空氣質量,為全面控制船舶大氣污染奠定基礎。
通知提出控制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船舶應嚴格執行現行國際公約和國內法律
法規關于硫氧化物、顆粒物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控制要求,排放控制區內有條件的港口可以實施船舶靠岸停泊期間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等高于現行排放控制要求的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區內的核心港口區域靠岸停泊期間(靠港后的一小時和離港前的一小時除外,下同)應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自2018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區內所有港口靠岸停泊期間應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
通知還提出,各級交通
運輸主管部門應積極協調國家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出臺相關激勵
政策和配套措施,加強低硫燃油的生產和供應,對船舶使用低硫燃油、岸電,船舶改造升級和應用清潔能源等實施資金補貼、便利運輸等優惠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