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協定》資金機制尚不明確
5.資金機制尚不明確
原則:使資金流動符合溫室氣體低排放和氣候適應型發展的路徑。
發達國家承諾支持發展中國家最低每年1,000億美元:在2025年前設定一個新的集體定量目標,鼓勵協調公共和私人、雙邊和多邊的資金來源;2020年之前發達國家每年提供1,000億美元共同資金。(資金機制有可能在2020到2025年出現斷檔,并且資金的具體來源并未明確。資金機制仍要由巴黎協議通過后的第一屆會議審議決定。)
協議設定資金機制的實體——綠色氣候基金和全球環境基金;發達國家締約方應繼續帶頭,從各種大量來源、手段及渠道調動氣候資金;對氣候資金的這一調動應當逐步超過先前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