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發行綠色金融債券需要關注的重點
金融機構需明確所支持的綠色產業項目類別:公告指出,發行人需要在綠色金融債券募集說明書中說明募集資金擬投資的綠色產業項目類別。建議參照公告附件《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明確的六大類31個小類綠色項目清單,同時依據發行人自身主營業務及發展戰略考量,篩選確定自身發債擬投資的綠色項目清單。
金融機構需根據技術標準篩選具體項目:發行人需明確說明項目篩選標準及項目決策程序。需要關注的是,公告明確的各類綠色項目并非廣泛的定義,各小類項目都設有明確的技術篩選標準。如:工業
節能項目類別中裝置/設施建設運營的界定條件之一是國家頒布單位產品/工序能源消耗限額標準的行業,裝置/設施(不含燃煤火力發電)產品能耗或工序能耗要小于國家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標準先進值。可持續建筑新增項目需符合:新建工業建筑達到《綠色工業建筑評價標準》(GB/T50878-2013)二星級及以上標準;新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達到《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50378-2006)二星級及以上標準。光伏項目的界定條件也較為細化,分別對各技術路線的關鍵參數如轉化率、衰減率做了明確的規定。
金融機構需說明可實現的環境效益目標:發行人需說明綠色債券募得資金支持項目預期可實現的環境效益。除節能量、污染物
減排量、溫室氣體減排量等關鍵指標外,建議針對不同產業具體項目設立全面細致的環境效益統計指標。
金融機構需制定綠色金融債券募集資金使用計劃:發行人需制定綠色債券募集資金使用時間表、詳細說明資金投放計劃及閑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公告說明,募集資金閑置期間,發行人可以將募集資金投資于非金融企業發行的綠色債券以及具有良好信用等級和
市場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需要注意的是,閑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有一定的要求,決不能投向高污染高排放或高風險的領域。
金融機構需制定綠色金融債券募集資金的管理辦法:發行人需要在管理辦法中制定項目評估和篩選流程、資金使用和管理、信息披露與報告的流程,明確各部門職責,以實現有效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