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交易市場的制度不完善
雖然我國區域性的環境交易所林立,但沒有制定統一的
碳排放權交易標準,各地交易所的業務類型和重心也不相同。
北京環境交易所開發制定的"熊貓標準"主要針對農林項目的VER方面;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則主要關注傳統項目的管理和標準制定,即合同能源管理、
節能減排和環保技術及相關資產的交易等;天津
排放權交易所的碳排放權交易標準則側重于
水泥、
鋼鐵、
電力、通信等產業。由于各地環境交易所的差異化發展,目前沒有一個共同的碳排放權交易標準。
2、缺乏相應的技術規范。
企業溫室氣體排放量的核算與報告是碳排放總量控制和配額交易的重要環節,但我國只有針對國家和城市級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核算和報告的相關規范或規定,企業級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核算還沒有出臺具體的規定,不利于企業碳排放量的監測、報告與核查。
3、 市場運行規則不統一。
現階段,北京、上海和廣東等地啟動的基于總量控制和配額交易的碳排放交易體系,在市場參與者界定、配額分配和定價機制、履約方式、責任義務等方面都有不同的規定,各地都在借鑒國內外經驗的基礎上,試圖推出地方特色的碳排放權交易規則。
4、缺乏針對碳排放交易的會計準則。
碳排放交易市場的建立勢必對企業的經營環境產生重大影響,企業財務應及時對這一變化做出正確反應,以提供有效的財務信息幫助投資者和企業管理者進行決策。但我國并沒有針對碳排放權交易的會計處理而出臺任何會計規范或指導意見,從而導致會計實務存在一定的混亂。
(劉承智
山東大學管理學院,潘愛玲 邵陽學院會計系,劉 琛
吉林大學經濟學院)
文章來源:(經濟縱橫 2013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