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構建完善的法律基礎。實施環境稅必須建立強有力的法律基礎,不僅包括環境稅自身的立法問題,也涉及與其他法律
法規的協調
問題。根據我國目前稅收立法的現狀,有必要實行人大立法的方式,明確環境稅的法律地位,提高環境稅的立法級次,保證環境稅的權威性。
實施環境稅涉及排污費改稅的內容,也存在與其他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之間的銜接和協調問題、環境稅法出臺后,還需要對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環境嗓聲污染防治法等環保法律進行相應的修訂,明確我國對污染物排放征稅的相關內容同時,有必要對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進行完善,結合我國環境治理工作的進展,適時修改不合理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制定有關生態功能區建設和管理的質量標準,完善相關計量標準等。
除了與環保相關法律的協調,環境稅還需要與稅收征管法等法律相銜接,如在稅收征管法中對環保、稅收等部門的協作進行補充規定。
第二,加強政府部門和企業的能力建設。環境稅的征收由于其技術專業性強的特征,與其他稅種相比,對相關專業配套能力建設的要求更高。對政府部門而言,要加強財稅部門的人力資源開發,重點是培養環境稅的征收管理人員,對稅收人員進行環保專業培訓,使之成為掌握各方面知識的復合人才;要加強環保部門的環境監測能力建設,現行國情下環境稅征管還離不開環保部門的配合,需要從人員、經費、監測技術和信息建設等方面給予支持,提高其環境監測能力;要在目前大數據時代下建立健全信息交換平臺,加強稅務與環保等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換與整合。環境稅改革后,企業
需要按照稅收征管的要求承擔納稅申報等義務,相對于其他稅種,環境稅對企業自身監測和統計有關污染物排放量的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為了使企業能夠準確地進行環境稅的申報,需要加強企業自身的環境管理能力。一方面,要加強企業自身環境監測能力,有條件的企業可以通過自己的監測部門或在線監測對排污標準和排污量進行監測,獲得相關數據,增強環境稅申報的準確性,并將相關數據提供給稅務部門和環保部門,這將有助于稅務部門和環保部門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做好環境保護工作。另一方面,要加強對企業財務稅收人員的專業培訓,提高其業務素質。
第三,加大對環境稅的宣傳力度。盡管開征環境稅的想法和建議提出得都較早,但其在我國還是一個新生事物,如果不能事先讓企業和社會公眾都充分理解開征環境稅的必要性和意義,了解和掌握開征環境稅的主要內容和社會經濟影響等,就難以增強公眾的接受程度并取得企業和社會公眾的支持。因此,在環境稅改革之前,應在國內采取多種渠道和形式廣泛宣傳開征環境稅的意義、作用和必要性,爭取輿論界、民眾和企業對環境稅的理解和支持,營造環境稅開征的良好外部環境。
此外,國內國際經濟、社會等的運行狀況也決定了我國開征壞境稅的相關條件是否具備在國內環境形勢嚴峻和全民環境意識提高的背景下,環境稅的開征主要涉及對國內、國際經濟形勢的考量,應選擇在不對宏觀經濟造成過大沖擊的合適時機出臺環境稅。我國環境稅“一攬子改革”的內容設計如表1所示。
表1我國環境稅“一攬子改革”的內容設計
作者:許文 財政部財政科 學研究所研究員
文章摘選于《環境經濟》2015年第Z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