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協定》弱化了發達國家的減排和出資責任
《巴黎協定》簽署后,有些發達國家領導人高呼“國際社會這次團結一致共同應對氣候變化”,《巴黎協定》是一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定,其貢獻是“歷史性”的。《巴黎協定》的簽署對于構建包容性的全球氣候治理意義非凡,代表了未來全球氣候變化治理的新方向。那么,《巴黎協定》對全球氣候變化治理體系的貢獻到底有多大?
近些年,隨著發展中國家尤其是新興經濟體的快速發展,發達國家越來越感受到來自新興經濟體的競爭壓力。為保持領先地位,以美國為首的一些發達國家不顧
減排責任和國際道義,傾力廢除“共區原則”①,要求新興經濟體承擔同等減排及出資義務。在巴黎會議上,發達國家拒絕接受量化的減排責任,最后各方根據“國家自主決定的貢獻”原則自愿做出減排承諾。也就是說,《巴黎協定》所構建的全球氣候治理體系是以政治不確定性為特征的,它能否有效執行取決于各國領導人的政治意愿。相關各方普遍認為,這一協定并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以致于恐怕難以達到它所確定全球減排目標。
發達國家為發展中國家的減緩與適應行動提供資金支持,是發達國家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下應盡的義務。近年來,主要發達國家一直以金融危機后的經濟衰退為由拒絕兌現他們的資金承諾。在巴黎會議上,各方并未達成2020年后發達國家的出資目標,僅就發達國家氣候出資透明度
問題取得部分進展,并決定在2020年就2025年發達國家出資目標以1000億美元為起點進行討論。對于《巴黎協定》第10條“損失和損害”,發達國家并不同意(尤其是美國)負有對遭受氣候變暖影響的小島國提供資金幫助的責任。
因此,《巴黎協定》實際上弱化了發達國家的減排和出資責任,這種責任由《京都議定書》規定的“必須”變為現在的“自愿”。科學研究反復證明,氣候變暖主要是由發達國家工業化所造成的。《巴黎協定》未能對發達國家設定量化的出資目標,實際上是剝奪了發展中國家獲得環境污染賠償的合法權利。可以說,盡管《巴黎協定》重申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確立的“共區原則”,但是發展中國家在巴黎會議上與發達國家就此原則展開的談判實際上是“失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