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 9 月,在杭州 G20 峰會上,中國提出了建設 " 綠色金融 " 與 " 普惠金融 " 的議題,成為全球治理 " 中國方案 " 的關鍵內容,受到了國際社會的高度關注。綠色金融與普惠金融是我國金融改革的重要方向,對于實現我國 " 協調、創新、綠色、開放、共享 " 五大發展戰略,都有重要意義。在過去的 5 年中,我國已經在綠色金融和普惠金融的相關領域開展了深入的探索,并成功地將相關理念和經驗推向國際社會。2017 年 7 月,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上進一步明確表示,國家鼓勵發展普惠金融和綠色金融,并以此作為推動金融 " 脫虛向實 ",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重要抓手;而在十九大報告中,習近平總書記更是將保障與改善民生、建設生態文明列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基本方略。
盡管綠色金融與普惠金融在發展目標,以及服務對象上有不同的側重,但是其發展理念有著內在的一致性,使得兩者的主要內容和業務模式之間出現了普遍的交集,發展目標間也存在互相支撐、相輔相成的協同效應。從實務的角度看,綠色金融與普惠金融又面臨著諸多共同的障礙。隨著近年來我國普惠金融與綠色金融的推廣范圍不斷擴大、實踐深度不斷提升,而兩者之間的關聯與耦合也逐漸顯現。通過
政策優化和對接、服務模式的改革,推動協同發展,將為兩者的發展帶來新的動力和空間。
綠色金融與普惠金融的含義與發展情況
綠色金融在我國的規模化發展始于 2016 年。2016 年 8 月,人民銀行等七部委發布《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提出了 35 項發展綠色金融的具體措施,成為我國綠色金融體系的 " 基本法 ",開啟了系統性的綠色金融制度體系建設進程。按照《指導意見》的定義,綠色金融是指:為支持環境改善、應對氣候變化和資源節約高效利用的經濟活動,即對環保、
節能、清潔能源、綠色
交通、綠色建筑等領域的項目投融資、項目運營、風險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務。在國家的大力推動下,銀行、證券、保險,以及環境產權等各領域的制度體系加快成型。部分金融機構也對綠色金融業務管理和創新的不同領域,展開了深入的探索。截至 2017 年 2 月,銀監會統計的國內 21 家銀行業機構綠色信貸余額 7.5 萬億,占所有信貸余額的 9%;綠色債券發行規模也從 2015 年的幾乎空白,一躍而起到 2016 年的 2400 億元,占全球總量近 40%,2017 年上半年發行量占比繼續保持領先地位,全球占比超過 20%;截至 2017 年一季度,我國綠色證券投資基金約 90 只,規模接近 800 億元。除此之外,綠色產業發展基金、綠色信托、綠色保險等也都獲得了長足的發展 [ 1 ] 。
針對 " 三農 " 和小微企業的金融服務,在我國歷來都受到高度的關注。但系統性地發展普惠金融的序幕,卻同樣是在 2016 年拉開。2016 年 1 月,國務院印發《推進普惠金融發展規劃(2016-2020 年)》(下稱《規劃》),全面部署落實普惠金融體系建設。2017 年 5 月銀監會等 11 部委聯合印發《大中型商業銀行設立普惠金融事業部實施方案》,9 月人民銀行發布了《關于對普惠金融實施定向降準的通知》,進一步落實了普惠金融的鼓勵政策。
" 普惠金融 " 這一術語源于 2005 年 5 月國際勞工組織的 " 建設包容性金融部門(Inclusive Finance)" 全球會議,并被聯合國用于 "2005 國際小額信貸年 " 的宣傳中,是聯合國和世界銀行倡導和推廣的一種金融服務理念。國際勞工組織將普惠金融定義為:" 向所有有實際有效需求的個人和企業,按照合理的定價,提供方便、快捷、可靠的金融服務。" 聯合國將普惠金融定義為 " 能有效、全方位地為社會所有階層和群體提供服務的金融體系。" 普惠金融的概念被引入我國后,受到了高度的重視。2013 年 11 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
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 " 發展普惠金融,鼓勵金融創新,豐富金融
市場層次和產品 "。2015 年和 2016 年中央一號文件、政府工作報告多次強調發展普惠金融。2015 年 12 月 31 日,國務院正式出臺《規劃》,確立了推進普惠金融發展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發展目標,并首次將發展普惠金融提升到國家發展規劃的高度。按照《規劃》,我國將普惠金融定義為:通過加大政策引導扶持、加強金融體系建設、健全金融基礎設施,以可負擔的成本為有金融服務需求的社會各階層和群體提供適當的、有效的金融服務。
普惠金融和綠色金融是 " 協調、綠色、共享 " 發展理念在金融市場的具體落實,兩者的發展不僅能夠直接地改善對小微企業、" 三農 " 和貧困人群,以及生態建設等領域的金融服務水平,助力 " 美麗中國 " 建設,更有助于深化金融市場創新、鼓勵更廣泛的創新創業和民間投資,降低全社會交易成本、減少信息不對稱,對我國實現綠色發展和包容性增長具有重要意義。
10 月 10 日,
北京銀監局網站發布了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牽頭 8 部門編制的《關于構建首都綠色金融體系的實施辦法》,有望發揮首都體制機制建設示范帶動作用,為全國其他地方的綠色金融體系建設工作,提供范本和模板。在《實施辦法》中,專門提出了要發展 " 綠色小額信貸 " 并明確了一整套推動落實的具體措施,從而創新性地將綠色金融與普惠金融兩相結合,為兩者的協同發展開啟了大門。
綠色金融與普惠金融的內在聯系
綠色金融的特征在于專門的服務領域,即側重于推動節能環保、生態治理,推動綠色生產和生活;而普惠金融的特征在于專門的服務對象,即側重于為農民、小微企業、城鎮低收入人群和殘疾人、老年人等其他特殊群體提供金融服務。從定義上看,綠色金融與普惠金融的側重點和推進路徑有所不同。然而進一步深入的分析兩者內在的邏輯卻不難發現,在發展理念與目標、服務內容和模式,以及面臨的主要障礙等方面,綠色金融與普惠金融之間存在著密切的關聯。
1. 發展理念具有內在一致性
普惠金融的核心發展理念在于實現 " 人群間的機會公平 ",即通過為更廣泛的人群提供金融服務,使不同人群都能夠平等地共享經濟發展的機會,進而推動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而綠色金融的發展理念則在于推動 " 可持續發展 ",即通過引導資源配置,推動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不同人群間橫向的公平,與代際間縱向的可持續看似并不相關,然而在一定意義上,兩者實際上是一個問題的兩個角度。
首先,可持續發展的內容包括社會公平與發展、環境保護與治理,以及資源節約與合理利用 [ 2 ] 。其中,社會公平與發展決定了人的可持續,與環境的可持續、經濟的可持續一起,構成了可持續發展的核心目標 [ 3 ] 。金融作為 " 百業之母 ",能否獲得合理有效的金融服務,決定了特定人群能否融入經濟發展的潮流,分享經濟增長。從這個角度看,享受金融服務的權利和受教育權一樣,都是人的 " 發展權 " 最重要的內容。在我國,城市人口、高收入人群、大企業等已經擁有了較為全面、可靠的金融服務機會,而小微企業、農民、城鎮低收入人群、貧困人群和殘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體則是金融服務的薄弱環節。發展普惠金融,為小微企業、創新創業群體、" 三農 " 和低收入偏遠地區提供金融服務,能夠有效地提升相應地區和特殊人群的發展與創新熱情,在促進社會公平與協調的同時,也能夠推動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其次,綠水青山和藍天白云,是每一個人都可以平等地享有的資源。綠色金融支持生態和環境治理,優化生態環境質量、增加生態產品和服務供給,能夠最平等地提升最廣大人民群眾的生活質量。不僅如此,低收入群、" 三農 " 及邊遠地區人群,居住和生活條件差、自我保護能力弱,農業生產又直接受天氣、環境影響,因而是受到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以及氣候變化威脅最為敏感的人群。從這個角度看,發展綠色金融,推動全國及各地區的綠色發展和環境生態治理,同樣也是提升地區間協調和人群間公平的有效途徑,與普惠金融的發展目標殊途同歸。
2. 主要內容與服務對象存在普遍交集
隨著綠色發展的不斷深化,在綠色鄉村、生態城市、綠色消費等更廣泛的領域全面挖掘節能
減排和綠色轉型的潛力,是落實生態文明建設目標,建設美麗中國的必要措施,而農村和偏遠地區、居民部門的小規模綠色項目也將成為綠色金融市場關注的熱點。
首先,小型、分布式的綠色和低碳項目正日益成為綠色發展和轉型的重要內容。以分布式光伏為例,2017 年上半年美國光伏總裝機中,有超過 40% 為居民屋頂光伏項目 [ 4 ] ,德國也已經有 1/3 的家庭在房頂上安裝了光伏設備,發電量約占全國年用電量的 8% [ 5 ] 。針對屋頂光伏設備的綠色消費貸款、抵押貸款等金融工具的創新應用,是此類項目快速發展的重要因素 [ 6 ] 。
其次,隨著環境污染防治的專業性、規模化程度不斷提高,行業技術更迭加快。大量小規模、輕資產、技術密集型的專業化機構不僅提供了大量的
第三方污染治理服務,逐漸成為行業主流模式,同時也成為了技術創新的重要動力來源。為此類中小型,甚至小微企業提供融資,能夠有助于加快技術進步、完善市場結構,是綠色金融的重要內容。
第三,從地域覆蓋的角度,一方面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農村地區生態環境質量及其食品安全等問題的影響,成為人民群眾美好生活的基本保障,受到了高度重視。另一方面,部分低收入地區盡管工業化發展遲緩,但自然環境較好、生態承載力較強,借助綠色金融支持美麗鄉村、特色小鎮等生態旅游的發展,能夠充分發揮生態資源的經濟價值,激發地方經濟活力,帶動落后地區經濟起飛。十九大報告也提出,要遵循 " 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 " 的標準,使綠色發展、生態發展成為新農村建設的總要求。事實上在此之前,不論是銀監會發布的《綠色信貸指引》以及《綠色信貸統計制度》,還是人民銀行《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和國家發改委《綠色債券發行指引》,都已經將農村污染治理及綠色基礎設施、新能源開發,以及生態農業、特色小鎮、生態旅游等農村項目納入綠色信貸和綠色債券支持的范疇。
3. 面臨共同的挑戰與障礙
不論是社會公平的提升還是生態環境的改善,都能帶來顯著的社會效應,因此普惠金融與綠色金融都存在外部性,如果沒有政策的有效引導,將會面臨供給不足的問題。然而綠色金融和普惠金融在我國金融市場都是新興的領域,政府和監管部門、金融機構,以及市場投資者對此都缺乏深入的認識,尚未形成成熟的政策體系和市場機制。
具體而言,綠色金融與普惠金融所覆蓋的范圍大量涉及 " 三農 "、" 雙創 "、小微企業,以及個人等傳統金融服務涉足較少,或者較為薄弱的領域。相關主體缺乏可用于擔保增信的資產、基礎信息薄弱等原因,導致風險識別、管理和控制難度較大。此外,由于所涉項目分散、單個項目規模小,導致業務營銷和管理成本較高。這些都是限制綠色金融和普惠金融規模化、持續性發展的重要因素。
協同推進綠色金融與普惠金融
綠色金融與普惠金融理念一致、內容重疊,且面臨共同的障礙,協同推進綠色然金融與普惠金融的發展,能夠更有效、高效地實現綠色、和諧發展及包容性增長的目標。為此,我們可以從政策體系、市場機制、技術創新,以及業務拓展四個角度展開更進一步的深入探索。
1. 明確細化標準,打通配套支持政策
明確定義、劃定支持的領域邊界,是相關政策與業務落地的前提條件。盡管綠色金融的《指導意見》以及普惠金融的《規劃》中,都已經對兩者的定義和范疇做出了較為明確的界定,但是在業務和監管的實踐過程中,依然存在一些列概念需要通過構建完備的標準體系,加以明確,包括對主體資格的認定標準、產品設計標準、信息披露等管理標準等。對于綠色金融和普惠金融這兩個新興的領域,標準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對于市場發展的方向具有重要的引導作用。推動綠色金融與普惠金融相關標準體系的協調,比如針對農村生態保護和污染治理,以及可再生能源相關項目,需在綠色金融相關產品的標準中,補充小額信貸等融資工具相關標準;而在普惠金融方面,則需要在產品和業務管理相關標準中,納入對環境效應的考量。
在明確標準體系的前提下,可以考慮打通綠色金融與普惠金融的相關配套扶持政策。目前針對綠色金融,國家設立的 5 省 8 地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以及部分其他地區,正在探索對綠色金融貼息、財稅優惠等扶持政策,金融機構等相關市場主體也在內部管理過程中對綠色金融提供了專項規模等業務資源的傾斜。而在普惠金融領域,人民銀行已經通過差別準備金、支農支小再貸款、扶貧再貸款、再貼現、信貸政策導向評估等貨幣政策工具,引導金融資源向普惠金融傾斜;而在《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中也已經明確對符合規定的涉農貸款和小微企業貸款使用 75% 的風險權重,通過差異化的風險容忍度鼓勵普惠金融。目前綠色金融和普惠金融的相關標準互相獨立,相關配套政策也互相獨立,扶持力度差異較大。因此,可以探索打通兩方面的監管和配套扶持政策上,研究在確保不發生重復調節的前提下,允許交叉使用。而在短期,可以在綠色金融標準體系中,針對 " 三農 "、小微項目,以及在普惠金融標準體系中,針對綠色項目制定專門的細化標準,通過這樣的方法有益于逐步推進綠色金融與普惠金融的政策協同。
2. 構建多元化、多層級市場主體結構
項目分布分散、存在大量小規模項目,是綠金融和普惠金融共同的特征。因此,構建由政策性銀行、大型商業銀行、中小型城商行和農商行,以及地方性基層金融機構和金融服務機構等組成的,多層級、多元化的金融服務組織體系,適應不同區域、不同規模客戶的需求,是協同推進綠色金融和普惠金融的組織基礎。其中,政策性銀行承擔傳導政策激勵、發揮市場導向的作用,而商業銀行則作為金融服務的核心,通過設立專門的事業部統籌管理綠色金融和普惠金融業務,提升服務專業性。在 2017 年 6 月 5 省市綠色金融改革試驗區建設方案,以及 9 月北京發布的《關于構建首都綠色金融體系的實施辦法》中,都明確了要建立綠色金融組織機制,設立綠色分行或綠色金融事業部;2017 年《政府工作報告》也明確提出,要推動大中型商業銀行設立普惠金融事業部。地方性基層金融機構,如農信社、合作社,以及小額貸款公司、租賃公司、消費金融公司,以及互聯網金融機構等,則可以為 " 三農 "、小微綠色金融項目解決融資的 " 最后一公里 "。
此外,通過政府與金融機構、社會資本合作的方式,鼓勵和培育專業化、政策性擔保機構,或者通過農村合作社或行業協會設立專業化的擔保機構,為綠色金融與普惠金融相關領域的項目提供增信,是降低風險管理成本、提升專業性的有效手段。在《關于構建首都綠色金融體系的實施辦法》中就提出,要 " 將股東環保信息作為融資性擔保和小額貸款行業準入重要參考,將服務綠色發展情況作為監管評價和信用評級的重要權重指標,并根據綠色金融服務績效對融資性擔保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實施差異化監管 ",對相關機構的管理做出了明確的要求。
3. 加強信息共享,完善信息披露和風險管理
信息基礎薄弱,是綠色金融和普惠金融面臨的另一大挑戰。構建信息平臺,共享小微企業和農戶征信信息、環保監察和執法信息,以及工商、稅務、海關、民政、國土、環保等部門的政務信息,并允許小貸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微型金融機構接入,能夠有效地提升市場信息透明度,為風險管理提供有力的工具和條件。
此外,充分利用信息技術和網絡金融,是完善信息機制的有力手段。信息技術在金融領域的廣泛使用以及互聯網與金融的深化融合,有效降低金融服務成本,改進服務效率,提高金融服務的覆蓋面和可獲得性。通過網絡化的金融服務,積累了消費、生活和投融資相關方面的大數據,對于個人征信具有重要的價值,可以鼓勵相關網絡金融服務主體和機構參與信息平臺和征信體系的建設。
4. 鼓勵豐富融資手段,提高服務針對性
生態環境資源資產產權,是在 " 三農 "、偏遠地區,以及小規模綠色環保項目中,有待發掘的重要財產,具有可觀的社會和經濟價值。需要鼓勵金融機構加強業務創新,不斷拓寬抵質押方式,豐富貸款產品,包括林權、土地使用權、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村住房財產權等農村 " 兩權 ",以及排污權、用能源、用水權、股權質押、知識產權質押等融資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