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重點排放單位可用于抵消的林業
碳匯項目碳
減排量應同時滿足以下要求:
(一)來自本市轄區內的碳匯造林項目和森林經營碳匯項目;
(二)碳匯造林項目用地為2005年2月16日以來的無林地;
(三)森林經營碳匯項目于2005年2月16日之后開始實施;
(四)項目業主應具備所有地塊的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據,如區(縣)人民政府核發的土地權屬證書或其他有效的證明材料;
(五)項目應取得市園林綠化局初審同意的意見。
核證自愿減排量按照經備案的國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
方法學進行計算,并按照《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審定與核證指南》的相關規定進行申報、審定和核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