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躍市場上自由交易的碳排放權的會計處理
當
碳排放權可以自由在碳
排放權交易所進行交易,并且有自己的價格形成機制,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企業持有碳排放權的目的是為了近期出售從而獲取經濟利益,這時碳排放權更適合作為金融資產確認。在會計處理上可以按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1.初始計量及核算。企業在活躍
市場上購買的碳排放權,根據《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初始確認按公允價值計量,相關費用計入當期損益。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碳排放權(成本)”科目,貸記“投資收益”、“銀行存款”科目。
2.后續計量及核算。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按照
碳交易市場當日價格指數或者合同約定的計算方法確定的價格指數進行計量,并將其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當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高于其賬面余額時,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碳排放權(公允價值變動)”科目,按二者差額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碳排放權”科目。當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低于其賬面余額時,做相反分錄。處置該金融資產時,其公允價值與初始入賬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確認為投資收益,同時調整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以公允價值高于其賬面余額為例,借記“銀行存款”、“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貸記“交易性金融資產——碳排放權(成本)”、“交易性金融資產——碳排放權(公允價值變動)”和“投資收益”等科目。
四、總結
從長遠看,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不斷發展是大勢所趨,對碳排放權進行會計處理,應該根據不同會計主體的不同經濟性質,并嚴格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對其進行確認計量。由于碳排放權是一種新型環境資源,對其的管理方式促使了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形成與發展,同時它的特殊性也給會計處理提出了爭議和新的挑戰。
本文研究具有不足之處,主要是關于計量方法的不足:公允價值的選擇有賴于成熟、完善的碳交易市場。
問題是,一方面國內碳交易市場仍處在起步階段,價格形成機制很不完善,如果過早強調碳排放權的公允價值計量,無論在市場參照、估價技術,還是在實際操作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困難;二是由于我國實施
CDM項目還處于探索階段,碳交易市場只在試點,目前只能采取政府指導碳價、調控碳價的方式,而無法形成真正的市場價格,造成了定價機制的缺失,所以突出公允價值計量缺乏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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