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18日,由新氣候研究所、數據驅動環境實驗室、荷蘭環境評估署(PBL)、德國發展研究所(DIE)和牛津大學布拉瓦尼克政治學院合作撰寫題為《全球城市、地區和企業的氣候行動(2019年版)》(Global Climate Action from Cities, Regions and Businesses, 2019 Report)的報告,分析了巴西、加拿大、中國、歐盟、印度、印尼、日本、墨西哥、南非和美國等10個主要排放經濟體中城市、地區和企業的氣候行動對實現國家和全球氣候目標的貢獻。報告指出,城市、地區和企業對于實現國家和全球氣候變化目標至關重要,其氣候行動有助于各國兌現《巴黎協定》規定的國家承諾,在某些情況下甚至可能超額完成。在全球范圍內,如果這些參與者能夠實現其承諾的目標,那么它們與國家政府合作開展的現有舉措將有助于將全球升溫幅度限制在2 ℃以內。
(1)城市、地區和企業的氣候行動代表了世界經濟和人口的重要組成部分
盡管不同研究中確切數字有所不同,但廣義上的氣候行動包括了超過10200個城市和地區以及6000多家企業所付出的氣候行動努力。①約有6000個城市和地區已承諾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并共享了用于量化其潛在影響的支撐信息。參與氣候行動的城市共代表了5.79億人口,參與氣候行動的地區共有約5.14億人口。②約有1500家企業向“碳披露項目”(CDP)報告了可量化的氣候行動承諾,其總收入超過20.5萬億美元。③超過300個國際合作倡議(ICI)也促進了氣候行動,城市、地區和企業通過跨國或者與國家政府和國際組織的合作參與了這些聯合項目。
(2)城市、地區和企業可以幫助彌合全球排放差距
報告強調了地方和非國家參與者在
減排方面的重要貢獻,使世界更接近全球氣候目標。
①總體而言,如果10個主要排放經濟體的各個城市、地區和企業能夠實現其承諾,那么到2030年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將比當前國家
政策情景下低1.2~2.0 GtCO2e(十億噸二氧化碳當量)。
②如果國家自主貢獻(NDC)能夠完全實現,那么10個主要排放經濟體的城市、地區和企業的承諾將額外帶來0.4~0.7 GtCO2e減排量。
③對排放量最大的潛在影響來自國際氣候倡議。與當前國家政策情景相比,17項ICI可以在2030年使全球排放量額外減少18~21 GtCO2e。與各國實現無條件NDC目標相比,17項ICI可以在2030年使全球排放量額外減少15~18 GtCO2e。
(3)城市、地區和企業可以幫助各國實現其國家自主貢獻,為更大的雄心創造空間
①對于歐盟,在實施當前國家政策的基礎上,如果城市、地區和企業全面實現其個體減排承諾,可使2030年的排放量比1990年水平降低48%,遠低于減排40%的NDC目標。
②對于印度而言,個體減排承諾將使2030年的排放量降低至3800~4200 MtCO2e/年(百萬噸二氧化碳當量/年),比當前國家政策情景預測低5.5%,比NDC目標排放水平低約1100~1900 MtCO2e/年。
③對于日本而言,到2030年,個體減排承諾將使排放量比當前政策情景預測降低8%~12%,比NDC目標排放水平低70MtCO2e/年。
④對于美國而言,個體減排承諾的潛在影響力將使該國接近其2025年NDC目標上限。
⑤對于巴西而言,個體減排承諾將使200年排放量比目前國家政策情景預測降低40~80MtCO2e/年。
⑥盡管許多國家政府在制定氣候政策時似乎并未完全承認非國家參與者的氣候行動,但結果清楚地表明,各國政府可以利用合作行動來推動全球實現長期
碳中和目標,這一目標與《巴黎協定》的長期溫度目標一致。
(4)城市、地區和企業的氣候行動可以幫助各國實現其可持續發展目標
①減緩潛力較大的氣候合作倡議與其他可持續性目標之間存在明確的聯系。除氣候行動(SDG13)外,還往往與廉價和清潔能源(SDG7)、工業、創新和基礎設施(SDG9)、促進目標實現的伙伴關系(SDG17)、可持續城市和社區(SDG11)、可持續的消費和生產(SDG12)等目標相關。
②與此同時,對于可持續城市和社區(SDG11)、體面工作和經濟增長(SDG8)、陸地生物(SDG15)、消除饑餓(SDG2)和消除貧困(SDG1)等目標,氣候行動帶來的負面影響可能會抵消其正面影響。
③減輕氣候變化可以促進更廣泛的可持續發展,但是,必須將二者統一起來,以確保氣候行動有益于發展,而不是使某些人口處于不利地位。
轉載本文請注明來源及作者:中國科學院蘭州文獻情報中心《氣候變化科學動態監測快報》2019年第20期,劉燕飛 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