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7日,生態環境部辦公廳發布《關于做好2019年度
碳排放報告與核查及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名單報送相關工作的通知》(環辦氣候函[2019]943號)(簡稱“943號文”),對2019年度碳排放數據報告與核查及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名單報送相關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與往年相比,本次通知是歷年國家層面碳核查通知印發時間最及時的,這體現出應對氣候變化主管部門希望逐步將碳核查常態化,以給各地更充足的準備時間。2018年度和2019年度開展碳核查頻率為每年核查一次,此前國家發展改革委57號文部署了2013、2014、2015三個年度碳排放報告與核查工作;國家發改委1989號文部署了2016、2017兩個年度碳排放報告與核查工作;生態環境部71號文部署了2018年度碳排放報告與核查工作。
本文將943號文與《關于做好2018年度碳排放報告與核查及排放監測計劃制定工作的通知》(環辦氣候函[2019]71號)(簡稱“71號文”)進行了對比分析,以使業界人士能夠及時了解國家
政策的變化,并在相關工作中做出合理應對。
一、通知對象及內容
943號文在通知對象中去掉“計劃單列市”。通知首段內容增加“確定重點排放單位名單”,刪掉“監測計劃制定”。根據此次通知工作范圍和工作任務中關于發電行業的安排部署,可以看出確定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名單是2019年度碳排放報告與核查工作的重點工作之一,也暗示著以發電行業作為突破口的全國
碳交易市場將在2020年啟動。943號文雖然在通知首段刪掉了“監測計劃制定”,但在工作任務中仍然要求2019年度新納入工作范圍的八大行業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制定并提交排放監測計劃,并經過
核查機構審核。
本次通知共包括6個附件,即:
1.覆蓋行業及代碼
2.2019年碳排放補充數據核算報告模板
3.排放監測計劃模板
4.排放監測計劃審核和排放報告核查參考指南
5.2019年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碳排放匯總表
6.2019年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配額分配相關數據填報表
與71號文相比,附件6為新增內容,這也是為發電行業啟動碳
排放權交易做準備。
二、納入行業及納入企業門檻
納入行業及納入企業的門檻沒有變化,仍是
石化、
化工、
建材、
鋼鐵、
有色、
造紙、
電力、
航空八大行業,納入企業門檻仍是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達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綜合能源消費量約1萬噸標準煤)。溫室氣體排放符合上述條件的自備電廠(不限于以上行業),視同電力行業企業納入工作范圍。
943號文突出強調了2019年度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報送范圍,納入門檻與其它行業相同,納入的子行業與71號文相同,即:4411火力發電、4412熱電聯產、4417生物質能發電等。
其他納入行業的分類代碼、類別名稱、主營產品統計代碼和行業子類也都沒有發生變化。
三、企業報送文件、報送和復核時間節點
納入企業的報送文件、報送時間節點和地方主管部門組織核查機構的復核時間節點,943號文的要求與71號文相比,沒有變化。
納入企業要報送:溫室氣體排放報告(2019年度)和碳排放補充數據(2019年度)。對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已備案的排放監測計劃,如有修訂,組織
第三方核查機構進行審核;2019年度新納入工作范圍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要制定并提交排放監測計劃。企業報送上述文件時間節點為:2020年3月31日。核查機構要對上述文件進行核查。
地方主管部門組織核查機構對提交的排放報告及核查機構出具的核查報告和監測計劃審核報告的復核工作,根據實際情況采用抽查復查、專家評審等方式,確保數據質量,并于2020年5月31日前完成。對于復核后要求報送的文件,943號文的要求與71號文相比,沒有變化。
與71號文相比,943號文增加了對發電行業報送重點排放單位名單和相關材料的要求。943號文要求發電企業參照《關于做好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名單和相關材料報送工作的通知》(環辦氣候函〔2019〕528號)附件要求,于2020年5月31日前報送相關材料。其中,名單匯總表需在原報送基礎上進行更新確認,新增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需報送系統開戶申請表和賬戶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943號文還要求,對在2020年5月31日前未完成核查、復核相關工作的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有關地方主管部門要按上述截止時間報送該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自行核算并報告的2019年溫室氣體排放量及相關數據。對在2020年5月31日前未完成2019年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報告的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有關地方主管部門參照“2013至2019年任一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萬噸標準煤及以上”的工作范圍,組織填寫并報送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的配額分配相關數據(excel格式,參考附件6),并按上述截止時間報送材料。在全國
碳市場履約相關工作中,將按默認值(另行公布)核算上述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的上年度實際排放。
四、文件的模板變化情況
碳排放匯總表、排放監測計劃模板、排放監測計劃審核和排放報告核查參考指南和監測計劃審核報告模板沒有變化。
溫室氣體排放核查報告模板,增加“3.6監測計劃執行的核查”,意味著重點排放企業要先對自身監測計劃的執
行情況進行自查,再經核查機構審核。
在補充數據表模板方面,943號文與71號文稿相比有以下兩類主要變化:
一是對補充數據表模板進行完善,糾正了部分2018年度補充數據表的錯誤:
1.化工生產企業(合成氨生產)補充數據表“說明”第2條核算邊界的描述中,煤制合成氨核算邊界和天然氣制合成氨核算邊界中,原先的“粗甲醇精餾”改為“分離”;第3條和第6條的描述中,原先的“甲醇”改為“合成氨”;
2.化工生產企業(其他化工產品生產)補充數據表“4二氧化碳排放總量(tCO2)”項所嵌入公式進行了糾正。
二是發電和自備電廠補充數據表有重大變化,對燃煤熱值、化石燃料消耗量和發電燃料類型做了如下規定:
1.發電行業和自備電廠的補充數據表,要求對于2019年燃煤的單位熱值含碳量、碳氧化率沒有實測值的企業,單位熱值含碳量按33.56t C/TJ計算,碳氧化率按100%計算。從2020年起對于燃煤低位發熱值缺省值將采用懲罰性缺省值。目前尚未公布具體懲罰性缺省值的數值。尚未對燃煤各參數開展實測的發電企業或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建議提早做準備,嚴格按照發電核算指南要求的測量方法、檢測頻率、計算方法制定或修改監測計劃,并認真實施。
2.發電和自備電廠補充數據表中化石燃煤消耗量“計算方法或填寫要求”描述中,由“入爐燃料中含煤矸石、洗中煤、煤泥等低熱值燃料的,需填寫低熱值燃料重量占比”修改為“對于有多種燃料類型的(如燃煤及其他燃料),需填寫各種燃料類型名稱及發熱量占比”。
3.自備電廠補充數據表在“發電燃料類型”的“計算方法或填寫要求”描述中,用腳注形式明確了“僅使用法人邊界內其他工藝系統產生的可燃燃料的機組(如自產的焦爐煤氣、高爐煤氣、轉爐煤氣、炭黑尾氣、乙烯裂解尾氣、煉廠干氣、重油催化裂解氣、重油熱裂解氣等),以及純生物質發電機組(垃圾焚燒發電、沼氣發電、桔桿林木質等焚燒發電),余熱余壓余氣發電,垃圾填埋氣發電機組無需填自備電廠補充數據表”。
除上述提到的化工(合成氨、其他化工產品)、發電和自備電廠外,其他行業的補充數據表模板都沒有發生變化。
基于以上分析,建議納入2019年度碳排放核查與報告范圍的企業,尤其是發電企業,盡快準備2019年度企業的碳排放報告的填報工作,開展自查或尋求專業機構協助,尤其是要注意燃煤單位熱值含碳量、碳氧化率和低位熱值是否按發電核算指南要求的測量方法、檢測頻率進行實測且計算方法正確。這樣可以將
問題及早發現及早解決,將可能造成的損失降到最小。同時,也也建議發電企業,要嚴格按照地方主管部門和943號文要求的時間節點,完成核查、復核相關工作,否則根據943號文的要求,將按默認值(另行公布)核算上年度實際排放,這樣會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