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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化議題的全球司法化進程及展望

2020-2-6 15:49 來源: 中國審判


隨著2015年《巴黎協議》的簽署和實施,氣候變化議程進一步深入國內法領域,許多國家已經著手落實新的碳排放標準,并制定應對氣候變化的法律框架。目前,全球至少已有28個國家出現了氣候變化案件,其中四分之三的案件來自美國。與氣候變化相關的法律風險還在繼續增加,可以預見的是,氣候變化訴訟在未來各國的司法實踐中還將日趨增多。盡管在這些訴訟案件中,大多數被告是政府,但數據表明,越來越多的訴訟針對排放大量溫室氣體的公司,尤其是石油、天然氣和能源領域的私營企業。本文通過研究各國應對氣候變化的立法情況,討論氣候變化爭議進入司法領域的實體問題和程序問題,總結氣候變化訴訟的共同特征和理論困境,進而探究如何繼續通過氣候變化爭議的司法化解決手段來推進應對氣候變化的行動。

氣候變化承諾逐漸進入國內立法

英國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已經走在了世界前列。2008年出臺的《氣候變化法案》標志著低碳政策法制化進程的開端。2019年6月,英國政府根據獨立的氣候變化委員會的建議,修訂了2008年的《氣候變化法案》。新法律的目標是到2050年實現凈零排放,英國也成為第一個通過此類立法的G7國家。英國蘇格蘭地區也通過了自己的法律,承諾比英國其他地區提前五年實現零凈增長。法國也正在制定相關法律,使其經濟在2050年達到碳中性。

新西蘭是第五個頒布應對氣候變化法律的國家。這部法律旨在承諾到2050年實現凈零碳排放,并規定了在同一時期內將甲烷排放量減少24%至47%。此外,新西蘭還將成立一個獨立的氣候變化委員會,以實現環境承諾。新西蘭的這部氣候變化法律是根據2008年英國《氣候變化法案》而制定的,但相比之下,有兩項重大變化。一是,該法案僅適用于新西蘭的國內排放,其不會考慮任何碳交易計劃。二是,該法案將針對二氧化碳等長期存活的溫室氣體和甲烷等短期存活的氣體分別制定減排目標。

智利和斐濟也提出了與新西蘭類似的立法草案。斐濟已經提出一項草案,計劃從2020年起禁止使用一次性塑料袋。蘇里南和不丹兩國已宣布本國碳排放為負值。此外,還有9個國家在政策性文件中表達了對氣候的承諾,約15個國家設置了負責氣候問題的政府部門及其負責人。但目前,世界上只有不到一半的國家支持這一目標。除了頒布法令、提議立法、制定政策或任命政府部長的少數國家外,約有50個國家仍在討論中。

值得注意的是,美國政府在2019年10月啟動了退出《巴黎協定》的正式程序,目前該行為遭到了數百家美國主要企業的強烈反對。企業家們認為,退出《巴黎協定》將直接造成監管的不確定性和碎片化。2019年,超過75家美國企業與一個由兩黨議員組成的團體,共同呼吁國會通過有意義的氣候立法,包括對碳排放定價。上述美國企業表示,希望看到政府實施明確和一致的政策,重點是加快經濟向2050年完全脫碳的轉變。

以司法推動應對氣候變化的理論和實踐

各國針對氣候變化的立法正在進行中,且存在眾多爭議。但過去十年里,全球范圍內已經出現了許多針對氣候變化的訴訟案件,且案件數量呈現出逐漸增多的趨勢。氣候變化訴訟也越來越多地被視為影響國家政策和企業行為的一種工具性手段。例如,非政府組織采取戰略性氣候變化訴訟,目的在于迫使各國政府在氣候問題上更有信心,加強現有立法,以此推動全球氣候行動。而針對主要排放國和大型能源企業的案例,則更多是尋求對損失和損害的賠償。另外,人權和科學在氣候變化訴訟中開始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在一些戰略性案件中,氣候變化訴訟的人權基礎已越來越引起法官的重視。科學的進步也有助于在特定排放源和氣候相關危害之間建立因果關系。

(一)國家政府常常是被告方

戰略性氣候變化訴訟主要針對的是擁有政策制定權力的政府和公共機構,其中一個代表性案例是環保組織Urgenda訴荷蘭政府一案。Urgenda是在荷蘭成立的一個致力于促進荷蘭快速邁向可持續發展的環保組織,其目標是促進向清潔能源的轉型。2013年,Urgenda聯同886位荷蘭公民,一同向海牙地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荷蘭政府承擔減緩氣候變化不力的法律責任。Urgenda的訴訟請求包括:1.請求法院確認氣候變化將會對人類造成損害的事實,以及目前的排放會導致全球氣溫上升2攝氏度,并危害大多數人的人權;2.確認荷蘭政府目前制定的減排總量目標違法,以及國家對荷蘭境內的溫室氣體減排總量負有責任;3.如果荷蘭政府沒有達到2030年的目標,則應被確認違法;4.判令荷蘭政府2030年削減溫室氣體排放量達到1990年水平基準的至少40%;5.政府應在官網上發布相關信息。可以看出,Urgenda提起的氣候變化訴訟既包括確認政府行為違法的確認之訴,又包括要求政府達到減排目標的給付之訴。

經過漫長的審理,2015年6月,海牙地區法院作出判決,命令荷蘭政府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的總量,到2020年應當至少削減1990年水平基準25%的溫室氣體;并于判決后14天支付Urgenda的訴訟費用,預計13521.82歐元。也就是說,荷蘭法院對給付之訴作出了判決,但是駁回了確認之訴部分的請求。

(二)針對大型能源企業的訴訟越來越多

除了針對國家政府的氣候變化訴訟,近年來,針對排放密集型企業的訴訟也越來越多。這些大型的跨國能源企業在對外投資過程中,也被越來越多地要求遵守企業的社會責任,包括保護當地社會環境的責任。美國基瓦利納村訴埃克森美孚案就是這樣一起典型案例。基瓦利納村是一個位于美國阿拉斯加州北部的小村莊。隨著氣候變暖,海冰消融,村莊緩緩下沉,命運岌岌可危。

2008年,基瓦利納村以埃克森美孚等24家汽油、能源和公用事業公司為被告,向北加州聯邦地方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被告已經和正在進行的溫室氣體排放造成的氣候變化,導致基瓦利納村逐漸融入北冰洋,并要求被告支付用于搬遷社區的費用約4億美元。承審法院以政治問題原則阻止了司法審查基瓦利納的聯邦公害訴求。原告不服,上訴至美國聯邦第九巡回上訴法院。2011年11月,上訴法院作出裁決。在裁決中,上訴法院并未對政治問題原則直接作出回應。其認為,根據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美國電力公司訴康涅狄格州案的判決,上訴人的訴求應由立法和行政部門而非聯邦普通法解決,并最終認定本案原告的訴求是一個不可訴的政治問題。

氣候議題司法化的共同特征及困境

不同的法律和政治制度決定了氣候變化訴訟的特殊性,但是,跨司法管轄區的氣候變化訴訟也有一些共同特征。

第一,主體多元化。在這些氣候變化訴訟中,訴訟的原告方既可能包括非政府組織、公民個人、能源密集型企業的股東等非國家主體,也可能包括政府和事業單位等國家主體。作為被告方出現的,可能是能源密集型企業(被控增加氣候變化風險)、投資于這類企業的金融機構(被控未披露氣候變化風險)以及相關政府部門(被控未能執行或進行對抗氣候變化的立法)。

第二,訴求多樣化。在氣候變化糾紛中,原告的主張可能包括:尋求禁令救濟,例如要求被告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或披露氣候變化相關風險;對氣候變化造成的損失或損害的賠償請求;以及援引一國的法律,要求政府執行現行法律,或通過更嚴格的法律,以應對氣候變化的不利影響。

第三,訴由間接化。在訴訟的法律依據問題上,氣候變化引起的法律糾紛擁有的典型法律依據,包括故意或過失造成的侵權、人權及國家環境法律和政策等。盡管有這些法律依據,但氣候變化爭議中的主張在實體問題和程序問題上都容易受到各種法律障礙的影響。氣候變化訴訟在實體層面上存在兩個問題:一是訴權的基礎,即存在要保護的訴的利益,并且被告被控告的作為,或不作為行為與氣候變化影響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二是確定損害賠償的數額。程序層面上也有兩個主要問題:一是訴訟主體的資格問題,這要求原告與主張的損害之間存在聯系;二是可訴性的問題,即訴訟請求不受立法政策的限制,可以通過法院來解決。由于法律的滯后性,氣候變化在各國國內立法中缺乏相應的實體權利,從而阻止了訴訟救濟的機會。在環保組織Urgenda訴荷蘭政府案中,針對與Urgenda一并提起訴訟的886位荷蘭公民,法院認為,氣候變化訴訟中無法檢驗自然人個人的利益,即無法證明個人所受的損害與氣候變化結果之間的關聯性。因此,否認了他們的訴訟主體資格。而環保組織Urgenda作為法人,不享有自然人在《歐盟人權公約》和《歐洲人權公約》下的權利。總之,在荷蘭國內法層面和歐盟法層面,荷蘭公民個人和組織都不享有針對氣候變化威脅而產生的權利,也就無法基于所謂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而提出氣候變化訴訟。在世界范圍內,由個人提起的氣候變化訴訟案件也很少,能夠進入實質審查階段的案件更少。

推動氣候變化議題司法化的展望

作為推動氣候行動的工具,氣候變化訴訟案件在全球范圍內還會越來越多。那么,氣候變化訴訟是否會從針對發達國家和大型能源企業,進一步擴散到針對發展中國家和中小型企業呢?筆者認為,短期來說,可能性應該不大。鑒于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氣候變化領域存在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發展中國家對于氣候變化的國家注意義務還需另作探討。

另外,氣候變化爭議的司法化解決手段能在多大程度上推動全球氣候行動,還是個未知數。考慮到氣候變化議題的司法化還處于初始階段,許多進入司法程序的爭端還沒有作出最終的判決。因此,評估氣候變化訴訟在法庭之外的影響有待進一步關注。但毫無疑問的是,法院的判決一定會對政府和私有部門的決策和行動產生影響。這一影響可能是積極的,也可能是消極的。以非盈利性組織針對政府的公益訴訟為例,在一起備受關注的案件之后,政府可能會因此出臺更積極的監管政策。但新一屆政府上臺后,可能會完全拋棄上一任政府的政策,甚至引發更廣泛的政治反彈,從而違背訴訟當事人的初衷。盡管如此,將氣候變化訴訟作為影響政策變化工具的做法可能還會繼續下去,以推動氣候行動為目標的戰略性訴訟案件和常規的氣候變化訴訟案件也會繼續增加。氣候變化訴訟當事人必須仔細考慮應提起哪些新訴訟、如何提起訴訟,并在全球范圍內加強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行動的更廣泛背景下,評估訴訟的潛在影響。

文 | 西安交通大學法學院、絲綢之路國際法與比較法研究所 閔婕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一帶一路”背景下國際投資仲裁多邊改革與中國對策研究(18CFX084)的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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