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做好2019年度碳排放權交易相關工作的通知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碳排放管理若干規定》、《深圳市碳
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62號)的規定,啟動我市2019年度碳排放權交易工作,現將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管控單位范圍
納入我市2019年度碳排放權交易管控范圍的單位共計721家(名單見附件)。
二、碳排放報告、核查及履約相關工作
碳排放量化報告提交截止時間調整為2020年6月30日。管控單位應當于6月30日前在“深圳市溫室氣體排放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溫報系統”,網址:http://www.ghgreport.org/login.seam)中填報并上傳加蓋公章的2019年度溫室氣體量化報告、溫室氣體量
化工具表等。
(二)碳排放核查報告提交截止時間調整為2020年7月31日。核查機構應當于7月31日前在“溫報系統”中填報并上傳加蓋核查機構公章的2019年度組織溫室氣體排放核查報告、經管控單位蓋章確認的溫室氣體排放核查信息確認書等。
(三)為確保數據真實準確,我局將組織檢查機構對部分管控單位的2019年度碳排放報告和核查報告開展抽查、重點檢查工作,具體安排另行通知。
(四)履約截止時間調整為2020年9月30日。管控單位應當于9月30日前按照核定的2019年度碳排放量,通過“深圳市碳排放權益注冊登記簿系統”(網址:http://www.szregistry.com/index.do)提交足額
碳配額或可使用的國家核證自愿
減排量(
ccer)進行履約。管控單位賬戶中配額不足以完成履約的,應提前在交易平臺購買補足,富余配額可通過交易平臺出售或儲存至后續年度使用。
(五)我局將根據《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對碳排放報告及履約事項進行監督執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我局將對未按時提交碳排放核查報告的管控單位進行限期催告,經催告仍未提交的,從嚴確定其2019年度碳排放量;10月1日起,將對逾期未履約的管控單位進行責令整改,責令限期結束后,對仍未完成履約的管控單位依法實施處罰。
三、工作要求
深圳市生態環境局各管理局應協助督促相關管控單位按時完成碳排放報告、核查及履約義務,強化
碳交易執法檢查,及時核實并反饋存在不履約風險的情況。
(二)各管控單位要認真履行碳排放控制主體責任,加強本單位碳配額管理和排放控制,積極配合抽查和重點檢查工作,如實提供本單位碳排放信息,按要求完成2019年度碳排放權交易工作。
(三)各核查機構要按照我市溫室氣體核查規范要求,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核查業務,保證碳排放核查報告的規范性、真實性和準確性。
(四)深圳市生態環境局各管理局、核查機構不得違規泄露管控單位碳排放數據、統計指標數據等保密信息。
特此通知。
附件:2019年度碳排放權交易管控單位名單
深圳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5月26日
聯系人:深圳市碳排放權交易工作小組
電話:0755-86931919、86938966、23911873
郵箱:zhangyiwei@meeb.s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