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激勵性”措施受期待
對于標準的
問題,魯政委建議,未來還需要進一步細化對于綠色程度的精準“刻畫”。“目前僅僅是以‘綠’或‘不綠’為標準來判斷經濟活動和融資的性質,這種區分其實是相當粗放和不完整、不連續的,因為綠色融資僅僅占全部融資很小的一部分,未能充分體現經濟綠色轉型過程中的要求。”魯政委認為,更為合適的方法應該是,完善投入產出表的行業和相關消耗系數披露,使
市場可以跟蹤計算每一種經濟活動的“足跡”,從而能夠給每一種經濟活動賦予“綠值”,比如對于碳
減排來說則稱為“
碳足跡”。
專家認為,未來可以考慮借助“足跡”的思維全面度量整個融資的綠色狀況。比如,對于
碳減排來說,未來可以考慮通過“碳足跡”來計算單位融資的
碳排放強度,并從時間序列觀察其變化。如果單位融資的碳排放強度下降了,說明融資就更加低碳、更加綠色了。這樣也能夠讓外界觀察到我國碳減排的動態軌跡,增強我國承諾的透明度和可信度,提升國際影響力。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產生期限問題的根本原因在于,綠色項目融資期限一般較長,而銀行的負債久期較短。“若采用‘先發債后貸款’的方法解決期限不匹配的問題,企業需要繳納綠色
認證的中介費和后續披露的費用,成本也就隨之上升了。”魯政委建議,未來可考慮銀行給企業發放完綠色貸款后,再進行綠色資產證券化。為了讓這種證券化產品的收益率能夠有吸引力,根據國際成熟經驗,可以考慮對綠色資產證券化不進行優先檔和劣后檔的劃分,同時對這種低風險、具有公共利益特征的資產不要求進行風險自留。“當然,央行也可以授予金融機構綠色信貸作為獲得再貸款、MLF合格抵押品的資格,從而解決期限不匹配的問題。”魯政委說。
此外,專家表示,對于金融機構的綠色融資來說,除了目前已經出臺的大量“約束性”要求,還可以考慮出臺一些激勵性措施。對于符合碳達峰、
碳中和的項目,鑒于企業盈利可能性不高,甚至產出不能覆蓋投入的情況,可考慮降低商業銀行的綠色融資風險權重。“例如,在破產法的層面,可考慮讓綠色融資的債權優先受償,這樣,綠色債權就比普通債權受償序列靠前,如同資產證券化優先檔。綠色融資的風險降低就有了堅實的法律基礎,也能有效遵循現有巴塞爾協議框架內關于降低綠色融資風險權重的規定。”魯政委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