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公司的“章程”,總體反映出一種股東為核心的世界觀
2020年,多數公司的股東委托書,根本沒有提及自己簽署了《聲明》;在少數幾個提到此事的公司中,沒有任何公司表示,簽署《聲明》需要改變如何對待利益相關方;
所有公司向董事支付報酬,繼續將利益直接與股東價值協同。到2020年底為止,這種利益協同清晰地反應在公司治理導則中,而且是明確要求做到這種協同,而且盡量避免任何對這種報酬與利益相關方利益關聯的支持。
在這個全球都積極推進聯合國可持續發展目標的時代,我們似乎對企業領袖們的“高談闊論”有些“司空見慣”了,也贊賞著公司對可持續發展目標推進的承諾;對這些領軍企業每年發布“可持續發展報告”時展現的成績和進步,我們總是“歡呼雀躍”,因為企業是一個國家經濟發展的“能動機”,承載著一個國家經濟和社會進步的使命。一個國家的發展程度和狀況,很大程度上,體現在企業的競爭力和對經濟和社會責任的貢獻與擔當。
企業影響著社會的諸多利益相關方。隨著時代的發展,公司利益相關方治理也被提到議程。支持加強治理者,鼓勵社會運用公司領導者手中權利,保護利益相關方;反對者則質疑公司領導者是否有真正的激勵去保護利益相關方,也懷疑公司領導者做出的各種承諾的可信性。哈佛法學院的這個跟蹤實證研究,及時給出了這場辯論對立面的焦點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