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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 | 為什么綠電交易一定要鼓勵“證電分離”?

2021-9-7 09:01 來源: 電力法律觀察 |作者: 李寒

電力系統最大的紅利是連續穩定供電,可再生能源最大的特點就是“吃飯看天”,電力系統的最大紅利和可再生能源的最大特點是直接沖突的。在電力市場中,不符合電力系統最大紅利,就一定會受到懲罰,即收入相對其他電源降低。因此,可再生能源在市場中的收入一般來說應當低于連續供電的傳統電源。

然而,用能清潔化是大勢所趨,我們需要鼓勵發展可再生能源,那么就需要在場外為可再生能源設計二次分配的機制鼓勵其發展。電力市場化國家先后推出了固定電價、固定補貼、差價合約、配額與綠證等直接或者間接的二次分配方式,用以幫助可再生能源發展。四個做法各有利弊,但是前三個做法需要將相關費用根據電量分配到每一個用戶,造成了政府收取補貼與用戶的直接關系,隨著補貼的費用上漲,會引發用戶對補貼額度和補貼效率的種種疑問,政府會壓力很大,更為糟糕的是不同的用戶對于可再生能源的需求是不同的,采用所有用戶一個標準收取補貼,實際上造成了“想多要的沒渠道,不想要的被攤派”。

配額和綠證制度較好的解決了這個問題。首先,要求所有用戶都有一定比例消納可再生能源的責任,即配額;然后,如果不能完成配額,則對該用戶進行一定額度的罰款(罰款額度要高于用戶購買可再生電能量相對購買傳統電源電能量潛在的經濟損失);最后,完成配額的標志是,用戶能夠提交對應比例的綠證。綠證與可再生電源生產的單位電能總量對應。綠證可以多次交易,一般在電力市場之外進行,用戶可以簽訂長期合同的同時,一并獲取對應的綠證,也可以直接購買綠證。

配額與綠證制度的優點在于,一是直接將可再生能源消納的責任放到了用戶身上,如果用戶愿意使用清潔能源,就要為清潔能源付出額外的經濟代價,權責對等,不再需要政府有關部門兩頭受氣。二是將碳中和進程實際化,用戶知曉自己碳中和的責任,能夠準確做出投資預期,真正使碳中和不再是電力工業一個小圈子的實際行動,而是變成了全社會用戶的努力方向。三是由于綠證可以多次交易,滿足了不同主體對可再生能源的不同需要,想用多一點綠電,就多買一點綠證,不想多用,滿足配額即可。四是充分發揮各地優勢,形成合力推動碳中和,對于蘇浙滬、京津、珠三角地區,單位土地產生的價值遠遠高于可再生能源創造的財富,土地用來發展可再生能源是個不劃算的做法,但是這些地區經濟發達、電價承受能力強,廣闊的西北、內蒙、東北地區恰恰與上述地區相反,可再生能源可開發量大,土地價格相對低廉,存在大量低價值的戈壁、沙漠地區,并且電價承受能力差,無法使用消納成本逐年上升的可再生能源。有了多次交易的綠證,就可以讓蘇浙滬、京津、珠三角地區通過購買綠證完成消納責任,西北、內蒙、東北地區賣了綠證,得到資金用于沖抵快速上漲的消納成本,取得共贏。

說白了,配額與綠證的核心就是,富裕地區出錢、欠發達地區出力,實現“1+1>2”的效應。

那么可以說到主題了,為什么一定要鼓勵“證電分離”。其實簡單的很,如果“證電合一”意味著綠證這種二次分配手段需要受制于物理的電力輸送,假如沒有電網相連或者電網相連已無輸送能力,綠證就沒辦法賣出去。特別是在目前,亟需綠證的外向型企業大部分分布在經濟發達的長三角、珠三角和京津冀地區,目前的已有通道均為歷史上規劃均配套有長期供應的電源和對應的合同,并無大量通道可用于捆綁綠證的可再生能源電量進行交易。

當然有人會說,沒有通道可以建設啊,請注意建設通道也是要花錢的,如果引發電價水平快速上漲,對碳中和的進程是有一定阻力的。與其這樣,就不如鼓勵“證電分離”,綠證的銷售不需要受制于電網的存在和電網空余的輸送能力,經濟關系說到底還是錢的問題,可再生電量的消納困難還是經濟利益分配的問題,錢的問題就用錢的方式解決,不是天經地義的嗎?

一鍋粥可能是最糟糕的方法之一,但也不必禁止,主體有足夠的選擇權。

千萬不要有富人出錢盡義務,不發展可再生有問題的想法。資金本身就是非常重要的發展要素,當最缺資金的時候,價值還會上升,每個人都用最自己最不費力的方式來盡義務,那么義務完成的代價一定最低。

尋求性價比最高,是市場機制的核心,市場選擇會在性能和價格之間選擇最優的均衡解。到底是就地消納,獲取綠證費用,還是遠程輸送,捆綁綠證,完全可以交由市場來判別。

但有一點,綠證本身就是一種電力交易的衍生產品,屬于二次分配范疇,強行把一次分配和二次分配捆綁,會造成一次分配的效率下降,二次分配的公平性下降,得不償失。

千言萬語匯成一句話,應當鼓勵“證電分離”方式開展綠電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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