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國家應該在
碳匯交易領域建立相關法律條例,以此來完善我們的碳匯交易
市場,增強和完善相關的法律規范,減少我們國家低碳
減排的依靠程度。并且參照各地區的經濟建設及生態環境探究狀況,可以根據配額進行比例分配,同時建立相應的監測監督機制,確保我國在哥本哈根會議上公布的至2020年單位GDP
碳排放量下降40%~45%的目標得以實現。
國家應該盡快健全市場平臺,暢通信息渠道,統一計量標準,明晰產權,降低交易成本。以具有強制性約束力合約的形式將自愿減排的企業構建了排放交易體系。為我國碳資源在世界范圍贏得更大的話語權做準備。積極發揮政府職能部門的協調和指導作用,只有這樣才能與發達國家政府、大銀行及大公司進行強有力的談判,增強話語權以增強我們國家的實力。
應該增多碳
排放權等相關知識,多激勵我國東部地區企事業單位實施
節能減排。并且可以讓內陸地區實施造林及再造林來減少二氧化碳的含量,通過售出碳排放權以此增加效益。同時,我們應吸取發達國家的精華,爭取在
碳交易投融資方面做出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