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強化執法監察。加大對重點用能單位的執法檢查力度,加強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監管,嚴厲打擊偽造或冒用節能低碳產品
認證標志等行為,對違法違規行為嚴肅查處、限期整改并予以公開通報,依法處理企業相關負責人,對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嚴格落實
碳排放管理主體的法律責任,對未履行碳排放配額清繳義務的企業,通過政府網站或者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名單,并按規定予以處罰。加強對
電力、水泥、鋼鐵、石化、造紙、印染等重點行業排污企業和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的現場核查,定期開展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專項行動,嚴肅查處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擅自停運及偷排污水行為。推進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部門聯勤聯動執法,強化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有效打擊環保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