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 ETS確定了每個階段的排放總量,并將
排放權分配給各個成員國,實行強制性的二氧化
碳減排。各國政府再將分配到的總排放量,分配到國內的排放大戶,納入強制管制范圍的主體為涉及溫室氣體排放的工業企業,如煉油廠、煉焦廠、2000萬瓦以上的電廠、
鋼鐵廠、
水泥廠、
玻璃廠、
陶瓷廠及紙漿
造紙廠等。所有受排放管制的企業,在得到分配的排放配額——歐盟排放配額(EUAs)——后,可以通過使用先進
節能技術、節約能源和限制產量等措施,以確保將當年的實際碳排放量控制在配額額度范圍內。如果企業的實際排放量超出了所分配的排放權,則要通過
碳交易市場購買尚余配額企業的剩余配額,或接受歐盟的巨額罰款。除接受處罰外,超額排放的部分還將從下一年的排放配額中予以扣除。當然,如果企業超額完成減排任務,剩余的排放指標可以在碳交易市場上進行交易并獲得一定收益,成為企業的“碳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