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縣兩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個季度結束后的15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向社會公布監督性監測結果
市、區縣兩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個季度結束后的15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向社會公布監督性監測結果。
第十五條 各區縣政府應當加強
減排監測體系能力建設,尤其要提高直接為總量減排提供支撐的污染源監督性監測能力、為驗證減排成效而開展的環境質量監測能力,以及減排監測管理能力,推進環境監測機構和機動車污染監管機構標準化建設,開展標準化建設的達標驗收工作,建立健全環境監測體系。
各區縣政府應將直接為減排監測、統計和考核服務的污染源監督性監測費用納入政府財政預算并足額保障,保證承擔減排監測工作的環境監測機構相關工作條件,足額進行人員和實驗用房配置,確保儀器設備更新維護,開展相關業務培訓等;可根據情況對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的自行監測予以補助。污染源監督性監測費用不得向企業收取。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