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馬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5日進入第五天。針對某些發達國家試圖淡化歷史責任,并在新協議草案中加入所有國家共同承擔相同
減排責任內容的行為,中國專家表示,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規定的基本原則之一,也是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基本原則。
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戰略研究和國際合作中心副主任鄒驥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有其充分的理論依據,主要包括歷史責任、路徑依賴、發展階段和能力差異四個方面。
鄒驥認為,今天的氣候變化
問題發達國家難辭其咎,是其在近代溫室氣體的累積排放造成的,這是該原則最基本的科學依據。根據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的評估報告,截至2010年,發達國家自1750年以來以不到世界四分之一的人口,累計排放了世界大約70%的二氧化碳,直至今天,發達國家的溫室氣體排放依舊占據全球排放量的大部分。
此外,發達國家在目前經濟全球化背景下通過貿易和投資,向發展中國家進行產業轉移,憑借服務、金融、知識產權等低排放的高端產業鏈大肆獲取利益。這種
市場模式和利潤鏈使發展中國家陷入依賴發達國家造就的高碳發展路徑和技術系統,就此而言發達國家依舊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按照人類社會現代化歷史進程,農業社會到工業社會再到后工業社會的過程中人均二氧化
碳排放量會呈現上升——峰值——下降的趨勢,目前中國在全球化體系中扮演制造業中心的角色,無可避免地還處于高碳排放階段。相反,美國已進入后工業社會,但碳排放強度依舊很高,人均排放量將近中國的三倍。
鄒驥認為,盡管30多年來的經濟騰飛使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能力迅速上升,但中國依舊是一個發展中國家,不應承擔與發達國家相同的責任。但鄒驥強調:“在如今地球村的大環境下,任何一方都無法在全球氣候變化中獨善其身,各國都要勇敢、堅決地承擔相應的責任,這也是對世界的責任。”
原標題:中國專家:應堅持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