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碳市場風險警示制度
第六節(jié) 風險警示制度
4.6.1 本所實行風險警示制度,通過交易參與人報告交易情況、談話提醒、書面警示等措施化解風險。
4.6.2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要求交易參與人報告相關情況。情節(jié)嚴重的,可采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等措施。
(二)交易參與人的交易量、交易資金或配額持有量異常;
(三)本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本所要求交易參與人報告情況的,交易參與人應當按照要求的時間、內容和方式如實報告。本所實施談話提醒的,交易參與人應當按照要求的時間、地點和方式認真履行。
4.6.3 本所發(fā)現交易參與人有違規(guī)嫌疑或交易有較大風險的,可以對交易參與人發(fā)出書面的《風險警示函》。
第五章 附 則
5.1 本所擁有本細則的解釋權和修訂權。
5.2 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