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監管與激勵
第五章 監管與激勵
第二十五條 市發展改革委和相關部門對
碳排放權交易的下列事項實施監督管理:
(一)納入企業的碳排放監測、報告、交易及遵約等活動;
第二十六條 履行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納入企業、交易機構、第三方核查機構等進行現場檢查;
(二)詢問與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三)查閱、復制與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配額交易記錄、財務會計資料以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
(四)法律、法規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七條 本市建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價格調控機制,具體操作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另行制定。交易價格出現重大波動時,市發展改革委可啟動調控機制,通過向市場投放或回購配額等方式,穩定交易價格,維護市場正常運行。
第二十八條 市發展改革委應公布舉報電話和電子郵箱,接受公眾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碳排放權交易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投訴或舉報。市發展改革委應如實登記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市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建立納入企業和第三方核查機構信用檔案,委托第三方機構定期進行信用評級,將評定結果向財政、稅務、金融、質監等有關部門通報,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本市鼓勵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同等條件下優先為信用評級較高的納入企業提供融資服務,并適時推出以配額作為質押標的的融資方式。
第三十一條 市和區縣有關部門應支持信用評級較高的納入企業同等條件下優先申報國家循環經濟、
節能減排相關扶持
政策和預算內投資所支持的項目。本市循環經濟、
節能減排相關扶持政策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信用評級較高的納入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