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政策:建立健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工作機制
四、建立健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工作機制
(一)健全協調機制。按照部門聯動、分工明確、協同推進等要求,與有關部門建立協調推進機制,推動規劃、投資、價格、土地、金融等部門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保障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積極穩妥推進。
(二)明確實施主體。按照地方政府的相關要求,明確相應的行業管理部門、事業單位、行業運營公司或其他相關機構,作為政府授權的項目實施機構,在授權范圍內負責PPP項目的前期評估論證、實施方案編制、合作伙伴選擇、項目合同簽訂、項目組織實施以及合作期滿移交等工作。
(三)建立聯審機制。為提高工作效率,可會同相關部門建立PPP項目的聯審機制,從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及合規性、PPP模式的適用性、財政承受能力以及價格的合理性等方面,對項目實施方案進行可行性評估,確保“物有所值”。審查結果作為項目決策的重要依據。
(四)規范價格管理。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節約資源以及社會可承受的原則,加強投資成本和服務成本監測,加快理順價格水平。加強價格行為監管,既要防止項目法人隨意提價損害公共利益、不合理獲利,又要規范政府價格行為,提高政府定價、調價的科學性和透明度。
(五)提升專業能力。加強引導,積極發揮各類專業中介機構在PPP項目的資產評估、成本核算、經濟補償、決策論證、合同管理、項目融資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提高項目決策的科學性、項目管理的專業性以及項目實施效率。加強PPP相關業務培訓,培養專業隊伍和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