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的方法和程序
第三章 公開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條(公開方式)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取便于公眾知曉和查詢的方式公開環境信息,可以通過其門戶網站或當地政府、部門網站公開環境信息。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在其生產經營場所醒目位置設置信息公告欄或電子信息屏,向社會公開其與排污行為密切相關的環境信息。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規范企業事業單位信息公告欄或電子信息屏公示環境信息的內容。有條件的地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開展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平臺建設。企業事業單位可以在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平臺公開其環境信息。
第十二條(企業年度環境報告)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省級以上重點監控企業事業單位和上市公司應當編制企業年度環境報告并向社會公開。集團公司應當以各生產單位為主體公開企業環境信息,同時集團公司也應當在其門戶網站上公開其整體環境信息并發布企業年度環境報告。
第十三條(時間規定)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在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布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后30日內,依法主動公開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環境信息。首次被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可以延長至90日。屬于主動公開的重點排污單位環境信息,重點排污單位應當自環境信息生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日內予以公開。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根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時公開動態的監測數據。
企業事業單位發生突發性環境事件的,應當根據有關法律
法規及時發布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公開期限)屬于本辦法第九條第九項至第十四項規定范圍的,環境信息在對社會公開的載體上應當保存三年。其他應當公開的環境信息除非發生變更,應當在對社會公開的載體上永久保存。法律法規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