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
碳匯國際
法規則經過多年的談判,取得了一定的實質性進展,推動了這一領域的國際法發展和各國實踐,但仍存在一些不足有待完善。
一、部分規則缺乏可操作性,內容過于原則化
有關造林再造林
CDM項目的申請資格、如何申請、審批機構、如何審批、具體的
方法學等等都比較完善,但對發達國家如何向發展中國家開展造林再造林
CDM項目提供資金支持和技術援助卻始終沒有明確的可依據的國際法規則。同時,關于林業碳匯的價格目前規定不明確,許多發達國家利用這一點打壓發展中國家,使國際碳匯交易
市場的公平性受到威脅。另外,關于REDD+、森林管理、森林生態平衡等方面的規則也都存在操作性不強的
問題,這些規定的原則化導致其必將成為日后林業碳匯國際談判的焦點。
二、忽視了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森林生態系統平衡
林業碳匯活動的開展與森林生態系統及生物多樣性保護密切相關。盡管從LULUCF開始,許多林業碳匯國際法規則要求林業碳匯活動的開展必須注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但至今沒有專門的決定闡明森林管理活動中林業碳匯活動和生物多樣性、森林生態系統的關系。森林管理活動對森林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能夠產雙重影響。比如在選址和樹種選擇方面,選擇在被破壞的林地重新造林,能夠防止土地鹽堿化和土地侵蝕,重新建造動物棲息地,有利于保護生物多樣性;選擇在僅適合草本植物、濕地等進行造林活動,必會損害此地原有的生態系統,破壞了生物多樣性。選擇與當地生態系統相協調的樹種種植,有利于保護生物多樣性;但為追求生長速度,種植單一品種的轉基因速生樹種則不利于森林生態系統的保護,盡管種植樹木能在短期內防止水土流失,但速生樹木的生長需要超量的水分和養分,將會過度消耗資源,長此以往將會加劇土地退化,損害生物多樣性和破壞森林生態系統平衡。
三、缺乏草原等其他有碳匯要素及其與森林碳匯協調的規定
地球上具備碳匯功能的植被除了森林外,還有草原、耕地、牧場等,對森林碳匯起到重要補充作用。盡管森林生態系統產生的碳儲量在所有具備碳匯功能的植被系統中所占比重最大,國際碳匯規則也將森林碳匯作為重點進行談判,但其他植被要素的碳匯功能是不能被森林替代的。以草原為例,我國北方年降雨量低于400mm的地區和南方土壤貧瘠的地區都是草原的主分布區,且適宜人工草場的發展,但卻不適合森林的生長;森林生長茂盛的地區通常被草本植物所覆蓋,更好地固定森林土壤和涵養森林必須的水分;草本植物的腐敗物和食草動物的糞便都是森林的養分供給來源。[2]因此,草原植被不僅固碳成本低廉,還能保障森林生長的土壤的良性循環,使森林及其土壤的固碳功能得到有效發揮。目前沒有專項決定關于如何協調森林碳匯和其他碳匯植被的關系,關于林業碳匯的國際法規則中也未提及草原、耕地、牧場等碳匯要素的地位或作用,忽視了其他植被的碳匯作用。
四、對森林產品的儲碳功能重視不夠
森林產品包括木材和木制品,對其砍伐和加工時原已儲存的碳會繼續留存,只有當樹木死亡腐朽后才會把原儲碳重新釋放。森林碳匯的碳儲量增加其實只有在樹木生長期或是森林面積擴大時發生,已生長成熟的樹木碳儲量將不再增加,樹木的生長量和腐朽量平衡時碳儲量也不會發生變化。因此,在必要合理的森林采伐基礎上多復種,對已經成熟的林木進行采伐更新和合理加工,才能真正地提高森林的碳匯能力。
森林產品儲碳功能的促進可以通過森林管理的國際法規則來實現。但目前林業碳匯國際法規則的談判主要集中在造林再造林項目和REDD+,只在LULUCF中給出了“森林管理”的定義,后續談判沒有涉及森林管理活動的議題。森林產品的碳匯功能需要盡快引起重視,為林業碳匯活動開拓新的領域,為林業碳匯國際法規則談判提供更多的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