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家發展與改革委于2013年10月15日,頒布了10個行業的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其中《中國發電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試行)》(以下簡稱“指南”)適用于從事
電力生產的企業。中國發電企業根據國家發改委2014年63號文件要求向國家報送溫室氣體排放時,都需依照該標準進行。
2013年中開始,
北京、天津、上海、廣東、重慶、
深圳和湖北7個
碳交易試點省市陸續進入碳交易的實施。各試點省市向控排企業分配排放配額之前,都相應的頒布了各試點省市相應行業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化和報告指南,并對所有或部分控排企業實施了
第三方碳盤查。發電企業作為控排企業的主力軍,名列各試點省市名單的前茅,其中廣東85家、湖北24家、天津17家、上海14家、深圳8家、北京7家。北京、天津、廣東、上海還單獨開發了火力發電企業的行業指南。在63號文件的執行過程中,各地方發改委也因地制宜的對一些溫室氣體核算方法和報告指南進行了一些細化。比如
江蘇省發改委在國家指南的基礎上發布了《江蘇省電力、熱力生產行業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核算與報告規范》。這些核算標準或量化指南在發電企業溫室氣體排放的量化原則、
方法學和報告機制等方面基本一致,但在溫室氣體種類、排放邊界、數據獲取以及
節能減排措施等細節方面存在一些差異。大體來說,國家發改委發布的指南排放邊界的劃分與天津和廣東的標準一致;數據準確性方面沒有北京的標準嚴格;相關因子的缺省值與各試點略有差異。因此各地區的發電企業在準備溫室氣體報告前要區分清楚報告呈送的主體,切實按國家和地方的分級標準,合規的準備和實施溫室氣體核算和報告工作。本文由于篇幅限制,僅分析國家發改委頒布的發電企業盤查報告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