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4-1 12:41 來源: 江蘇和碳環境公司 |作者: 鄭穎
中國國家發展與改革委于2013年10月15日,頒布了10個行業的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接著在2014年12月3日,國家發改委又印發了第二批4個行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試行)。2015年上半年可能發布包括采礦、交通、機械電子設備、食品飲料煙草、建筑、有色金屬、造紙、其他工業(通用)等8個行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
其中《中國石油化工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試行)》(以下簡稱“石油化工企業盤查報告指南”)適用于在中國境內從事石油煉制或石油化工生產的獨立法人企業或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中國石油化工企業根據國家發改委2014年63號文件要求向國家報送溫室氣體排放時,都需依照該標準進行。石油化工企業盤查報告指南為中國石油化工企業提供了統一的溫室氣體報告和核算標準,實現報告和核算方法的規范化和標準化;有利于企業加強溫室氣體排放管理,促進企業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并為全國碳交易制度下的合理配額分配和企業履約提供了必要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