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4-1 12:41 來源: 江蘇和碳環境公司 |作者: 鄭穎
根據石油化工企業盤查報告指南,石油化工企業核算邊界內的關鍵排放源包括:
1)燃料燃燒CO2排放,主要指煉油與石油化工生產中化石燃料用于動力或熱力供應的燃燒過程產生的CO2排放;
2)火炬燃燒CO2排放,出于安全等目的,石化企業通常將各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可燃廢氣集中到一至數只火炬系統中進行排放前的燃燒處理。鑒于石油化工企業的火炬氣甲烷含量很低,石油化工企業盤查報告指南僅要求核算火炬系統的CO2排放[1];
3)工業生產過程CO2排放,報告主體在石油煉制與石油化工環節的工業生產過程CO2排放按裝置應分別核算,主要包括:催化裂化裝置,催化重整裝置,制氫裝置,焦化裝置,石油焦煅燒裝置,氧化瀝青裝置,乙烯裂解裝置,乙二醇/環氧乙烷生產裝置,其它產品生產裝置等。報告主體的工業生產過程CO2排放量應等于各個裝置的工業生產過程CO2排放之和[2];
4)凈購入電力和熱力隱含的CO2排放,該部分排放實際上發生在生產這些電力或熱力的企業,但由報告主體的消費活動引起,依照約定也計入報告主體名下。
關鍵清除量包括:
1)CO2回收利用量,主要指企業回收燃料燃燒或工業生產過程產生的CO2作為生產原料自用的部分,以及作為產品外供給其它單位的部分,CO2回收利用量可從企業總排放量中予以扣除[3]。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京都議定書》規定了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碳(SF6)共6種溫室氣體,但是石油化工企業盤查報告指南只要求企業核算CO2這一種溫室氣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