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的原則,作為發展中國家的中國,在第一承諾期暫不需履行溫室氣體
減排義務。根據《京都議定書》清潔發展機制(
CDM),發達國家為達到限定的量化減排指標,可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技術和資金購買CER,發展中國家則可實施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特定項目,向發達國家出售CER。目前,我國是國際上最大的CER供給國。據世界銀行統計,我國的
CDM項目提供了全球70%左右的CER需求。巨化股份、三愛富是國內最早涉足CDM項目的上市公司。截至2014年11月,在我國CDM項目中,已批準項目5059個,已注冊項目3806個,已簽發項目1424個。按減排類型來看,中國CDM已批準項目數最多的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類。已簽發項目估計年減排量為336,922,606噸二氧化碳當量。
除了直接的CDM項目開發,賣“碳”產業鏈逐步延伸,形成了初步的
碳交易行業體系,業務涵蓋碳交易咨詢、碳交易中介、碳交易平臺、
碳金融、碳審計等方面。目前,我國已經在
北京、上海、天津、
深圳建立了環境交易所,擔負起參與國際碳交易的功能,年均碳交易額為22.5億美元,遠低于國際上1500億美元的總規模。圍繞CDM項目中介、咨詢等服務,興起了北京天擎動力國際清潔能源咨詢有限公司、北京易澄信諾碳資產咨詢有限公司、清能投資咨詢(北京)有限公司、
湖南省CDM項目服務中心等一批機構,部分機構甚至開始實施上市計劃。在碳金融方面,以興業銀行為代表的商業性銀行已經逐步開始嘗試CDM項目直接投融資、碳權交易、碳資產抵押等創新金融活動,但CER二級
市場發育依然基本處于停滯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