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尚處發展初期
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始于2007年,在一些地區和行業取得積極進展。但是,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擴面工作仍然面臨許多挑戰。
截至目前,我國尚未在國家
法規層面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作出較為強制的規定,推廣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缺乏強力的法律支持。自2007年以來,國家環保部門以及地方政府陸續出臺相關
政策法規,但在國家立法層面尚未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作出強制規定。由于缺乏國家層面的法律支持,不僅地方立法推進緩慢,而且政策支持也受到諸多限制,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受到很大制約。
而侵權責任追究執法不嚴則導致環境污染違法成本低,企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意愿不強。根據《侵權責任法》,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由于環境污染責任主體的侵權責任不明、侵權執法不嚴、違法成本較低,僥幸心理的存在導致企業投保意愿不足。
此外,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配套政策支持尚顯不足,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推行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成熟
市場經濟國家和地區圍繞財政補貼、稅收減免、
第三方風險評估及糾紛處理機制等方面,建立起了一整套完善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發展的政策支撐體系。相比而言,我國發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政策支撐明顯不足,導致企業和保險公司兩方面的積極性都不高。
在投保企業數量較少、保險覆蓋面較低的情況下,無法積累足夠數量的保險標的,無法實現風險的有效分散,影響和制約著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業務的可持續發展。也就是說,當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領域的逆選擇
問題突出,僅有少數高危企業投保導致大數法則失靈,使保險公司面臨較高承保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