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美麗中國”提供綠色保險保障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與公眾利益關系密切,而強制投保模式能夠有效解決綠色保險覆蓋范圍不高、
市場發育緩慢等
問題。
在美國、德國和俄羅斯等國家,針對高環境風險企業或設備等實行強制投保;在新加坡和我國
臺灣地區,在綠色保險發展初期,也是通過強制投保推動綠色保險市場的培育和成長。我國有必要按照立法保障、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的思路,建立和實施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
●加快推動全國性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建設
我國最新修訂并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環境保護法》首次對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作出規定,但僅停留在“鼓勵投保”層面。建議在前期地方和行業試點的基礎上,參照2013年《關于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制定出臺《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推動全國性強制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建立。
一方面,《條例》應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投保、承保、保險條款、保險費率、業務核算、費率調整機制、信息共享機制、賠償、處罰規則、監督管理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另一方面,《條例》應當明確環境污染作制責任保險參保名錄,建議首先將涉重金屬等環境污染高風險企業納入覆蓋范圍。
●為推廣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構建有效的法治環境
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加快建立有效約束開發行為和促進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的生態文明法律制度,強化生產者環境保護的法律責任,大幅度提高違法成本。
加強環保領域立法和執法,這將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推廣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一是在相關法律中明確環境事故責任主體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國際上通行應承擔的責任包括:人員傷亡、財產損害、生態環境修復及相關的評估費用等。二是加強對環境事件責任主體的刑事和民事責任追究,改變以往主要依靠行政處罰的方式,采用多種方式追究責任主體的責任。三是強化和落實責任追究,讓責任主體切實體會到法律的嚴肅性及賠償執行的強制性,進而認識到防范環境污染風險的重要性。通過加強立法和嚴格執法,使環境污染高風險企業切實承擔起相應的賠償責任,改變環境污染“違法成本低”的狀況,激發企業投保綠色保險的自發性需求。
綜合運用財政、稅收和價格等多種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出臺具有較強執行性的政策,調動和培養企業降低環境風險、投保綠色保險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一是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保費補貼制度。基于環境保護工作的外部性,建立財政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保費補貼制度。尤其應當加大對中西部地區、民族自治地方和重點生態功能區投保企業的保費補貼力度。二是制定出臺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給予保險公司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業務免征營業稅(或者增值稅)政策。給予投保企業稅前扣除保費支出的稅收優惠待遇。三是制定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投保與排污許可證的發放相掛鉤、對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企業給予排污費減免、排污費抵扣保費等措施。
●完備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基礎配套條件
環境污染風險評估標準是保險產品設計和定價的基礎,是核算環境污染經濟損失的依據。確定環境污染損失評估標準及損害賠償標準,是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最關鍵的技術條件,是推動費率和賠償精細化,提高差異化定價能力,以保險方式實現“環境成本”差異化負擔的前提。
建議借助環境保護部門以及社會專業機構的力量,建立環境污染風險評估、事故勘察、定損與責任認定機制;制定環境污染事故損失核算標準及核算指南,建立規范的理賠程序,使理賠環節有據可依,規范有序;發展獨立的
第三方非官方評價機構,協調處理污染方與受害方的侵權糾紛,以提高風險損失評估的客觀性和公正性。
●建立企業環境信用數據庫
根據《企業環境信用等級評價辦法》全面開展企業環境信用評級工作,為發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提供客觀的數據支持。同時,依托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搭建企業環境信用數據庫,并將企業環境信用基本信息和信用等級等數據向保險機構開放,為綠色保險產品研發和保費厘定提供支持。
此外,可將企業環境信用評級與享受保費補貼等優惠政策掛鉤,要求企業環境信用評級達到一定標準方可享受相關優惠政策,促進企業提高自身環保治理能力和環保達標情況。
●構建獲得綠色信貸等綠色金融服務必須投保綠色保險的聯動機制
建立保險機構與金融機構的聯動機制,對于“兩高”目錄內的企業,將有無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作為獲取其他綠色金融服務支持的前置條件。也就是說,如果企業想要獲得綠色信貸或者發行綠色債券,必須通過環境評價并投保綠色保險。
這種綠色保險與綠色金融的聯動機制,有利于促進企業加大環保投入、追求低碳發展,有利于分擔金融機構為“兩高”項目融資可能面臨的環境法律責任,有利于通過市場化手段抑制高污染行業擴張和低水平重復建設。
本文摘自中國金融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