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城市碳排放目標責任考核方法
三、考核方法
(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晉發改氣候〔2013〕2418號文件制定的考核體系開展考核工作,須在次年1月底前完成自評估報告,上報市發展改革委。
(二)市本級考核方法如下:
1.考核內容。
主要包括年度工作計劃、推進措施、目標完成情況、基礎工作和能力建設落實情況。
(1)考核工作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對應,采用年度工作考核和規劃累進完成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2)設置目標完成情況指標、任務與措施落實情況指標、基礎工作與能力建設落實情況指標和相應的13項基礎指標。依據設置原則對責任單位進行任務分解和分值分解。各責任單位要將相關指標納入本單位考核體系。
“目標完成”情況指標為定量考核指標,根據所屬單位在能源消費分行業所占比重分解。包括本行業單位地區生產總值二氧化
碳排放年度下降目標的完成情況以及按時間進度應達到的進度目標完成情況,均按目標完成率計分。
“任務與措施”落實情況中“調整產業結構”指標按地區生產總值分行業所占比重分解,“節約能源和提高能效、調整能源結構、增加森林
碳匯”等三項任務的完成情況和低碳試點示范建設情況,按部門所承擔職能分解。
“基礎工作與能力建設”為定性考核指標,按部門承擔責分解。包括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實施方案、應對氣候變化(低碳發展)規劃制定與推進情況、溫室氣體排放統計核算與考核制度建設情況、資金保障情況、技術研發情況、組織領導和公眾參與等方面。
(3)考核結果。被考核單位全部完成其所賦分值,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2.考核程序
(1)單位自評。次年1月底前,市直相關部門按照“晉城市市本級碳排放目標責任考核指標及評分標準”的要求準備各項考核材料,將本年度目標完成情況和措施落實情況的自評報告上報市發改委。
(2)初步審核。市發改委成立考核組,通過現場考核和重點抽查等方式,對市直相關部門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及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評價考核和監督核查。
(3)現場核驗。考核組對被考核單位集中核查和重點抽查,形成考核報告。
(4)結果審定與公布。市發改委完成市直相關部門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標責任綜合評價考核報告,并將考核結果報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