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造發〔2014〕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
內蒙古、
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全國林業廳局長會議精神,指導各地規范有序推進林業碳匯交易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二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1〕41號)、《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財政部第11號令)、《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溫室氣體自愿
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氣候〔2012〕1668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開展
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發改辦氣候〔2011〕2601號)等有關規定,經商國家發展改革委并結合我國林業實際,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
(一)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按照建設生態文明、應對氣候變化的目標要求,根據國家構建碳
市場的總體部署,加快生態林業和民生林業建設,努力增加林業碳匯,積極推進林業碳匯交易,為實現2020年我國控制溫室氣體排放行動目標作出貢獻。
二、基本原則
(二)堅持清潔發展機制(以下簡稱
CDM)林業碳匯項目交易、林業碳匯自愿交易、碳
排放權交易下的林業碳匯交易統籌推進,重點探索推進碳排放權交易下的林業碳匯交易的原則。
(三)堅持統籌兼顧、分類指導、試點先行、穩步推進的原則。
(四)堅持公開、公平、公正、誠信和林業碳匯的可測量、可報告、可核查的原則。
(五)堅持有助于保護和建設森林生態系統、管理和恢復濕地生態系統、改善和治理荒漠生態系統、維護和增加生物多樣性的原則。
(六)堅持有助于實現2020年國家控制溫室氣體排放行動目標的原則。
三、完善CDM林業碳匯項目交易
(七)CDM林業碳匯項目交易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財政部聯合制定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執行。
(八)為確保CDM林業碳匯項目科學實施,在開展相關項目活動時,項目實施單位應就土地合格性、權屬、項目組織實施等
問題與林業主管部門溝通協商。項目申請按照《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要求,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
(九)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要為項目實施單位在本轄區內開展CDM林業碳匯項目相關活動提供相應業務指導,積極做好協調和服務工作。
(十)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及時掌握本轄區內所開展的CDM林業碳匯項目活動有關情況,主要包括資金來源、國內審批、國際注冊、項目組織實施、碳匯計量與監測、碳匯審定與核證,以及碳匯量簽發與轉讓等情況,及時報告國家林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