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碳排放權金融市場的構建
目前我國對碳
排放權的法律屬性、交易模式、交易規則認識不足,也沒有設立有效的
碳金融交易制度和交易平臺,更沒有
碳基金、碳期貨、碳證券等金融
衍生品。完善 的碳金融體系不僅有助我國爭取
碳交易的定價權,也是我國金融創新的一個方面。我國可以考慮借鑒歐盟碳排放配額初始分配的混合方式。
由于缺少嚴格的基于全國統一的碳排放配額制度,目前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沒有配額的限制,沒有排放的基準,企業就沒有購買碳排放的積極性,導致市場主體缺位。同 時,碳排放權
減排量的核算受測度技術和數據的限制,相關監管和協調不到位,長期投資導向與短期獲利之間的平衡等,都說明我國碳排放市場基礎工作比較缺乏, 無法支撐一個完整的碳排放交易體系。
另外,由于缺少統一的運作規范的碳排放權市場,使得我國圍繞碳交易產業的完整產業鏈無法形成,碳金 融、碳服務等現代服務業無法開展,碳定價也必然被虛置。現階段我國清潔發展機制(
CDM)市場主要以雙邊合作、遠期交易的形式開展,其回報來源于項目成功 后所獲減排單位的轉讓,國內碳排放權交易所和環境交易所尚未正式開展碳期貨和期權交易,碳排放權更多地表現為商品屬性。
雖然我國
CDM項目產生的核證減排交易量已經占到世界總成交量的80%左右,但是與發展迅速并日趨成熟的國際碳金融市場相比較,我國碳金融市場尚處于起步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