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DC與巴黎協議如何掛鉤尚難確定
關于“巴黎協議”的法律形式,目前多數人判斷將是“核心協議+附件/締約方決議”的形式。而談判場上關于INDC的地位和法律性質也存在不同的爭論。有締約方認為核心協議就應該是以減緩為主要內容的INDC;有締約方認為INDC應作為核心協議的附件,具有共同的法律效力,并定期評審和更新。這兩種觀點都將使INDC在未來的氣候治理框架中發揮更為重要的作用。
此外,也有締約方認為INDC目前不具備各方談判的基礎,在各方原則立場尚未足夠接近的情況下,INDC無法作為主要談判要素成為“巴黎協議”的主要內容,而應該以締約方決議,或者更為松散的形式存在,留待后續談判進一步落實。
這種觀點給關于INDC的爭論,如厘清圍繞INDC的氣候公平和正義等原則性
問題留下了充分的空間,但是在操作上存在諸多障礙,很難在“巴黎協議”中達成具體的內容。從發展中國家的立場來看,INDC的談判應該更加關注原則和立場問題,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在減緩和適應行動的貢獻中獲得何種資金、技術和能力建設等方面的支持,將是未來談判應關注的重點。如果無法得到具體的支持內容,起碼應該在“巴黎協議”中獲得相關談判的授權,為后續談判留有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