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威碳交易體系的建立
挪威政府自20世紀80年代即將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應對氣候變化提上議事日程,1991年起征收二氧化碳稅。1997年《京都議定書后》簽署后,各締約國為兌現各自承諾紛紛出臺針對溫室氣體
減排的各項
政策。挪威政府也于2000年發布了氣候政策白皮書,提出建立
碳排放交易體系,將之作為兌現京都議定書承諾的主要手段之一。
一、《溫室氣體排放交易法》
挪威2005年頒布實施《溫室氣體排放交易法》(以下簡稱《交易法》),確立了以
市場為基礎的溫室氣體減排交易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確保
碳市場的自由、公平交易和總量控制目標的實現。該
法規定涉及能源生產、礦產冶煉、
鋼鐵鍛造、
水泥、
陶瓷、
玻璃生產和
造紙等溫室氣體排放量大的企業必須納入由政府監管的
排放權交易計劃,由政府統一分配或購買排放配額。
配額的確定與分配。 與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相同,《交易法》的實施同樣劃分為三個階段,在實施的第一階段(2005-2007年)與第二階段(2008年-2012年),政府為配額企業免費分配一部分排放配額,全國排放總量及配額的具體分配辦法由議會確定,環保部門根據配額企業1998-2001年在生產過程和能源使用過程中的實際排放情況核定分配到各個企業的具體數額,并通過挪威
碳交易注冊系統分配至各企業賬戶。值得一提的是,《交易法》規定僅陸上作業能夠得到免費配額,作為挪威支柱產業的海上油氣產業則不能得到免費配額。同時還規定,除將排放總額分配至企業外,國家將預留一部分排放配額用于支持應用碳捕捉技術的天然氣發電廠和高效能熱電聯廠。
配額的使用。 每年3月1日前,配額企業需向環保部門提交上一年度排放報告,環保部門指定
第三方機構核對企業報告進行核查并予以確認,并將確認結果通知各個企業。每年5月1日前,配額企業需將經確認的上一年度已使用排放配額劃轉至指定賬戶進行清繳,若企業的實際排放量超過其核準的排放額度,則需要從
碳金融市場中購買排放配額,或使用聯合履約機制(JI)、清潔發展機制(
CDM)產生的減排量來沖抵超額部分。企業在第二階段未使用完畢的排放配額可轉移至第三階段(2013-2020年)使用。
處罰措施。 若企業未能按時提交排放報告,環保部門將暫停其配額交易權并停止向其發放新的免費配額,虛報、瞞報或拒絕履行報告義務的將被強制處以罰款。企業未能按時清繳配額將被處以罰款。清繳數量不足,其超額排放量將被處以100歐元/噸的罰款,并向全社會予以公示。超額部分還將從下年的分配配額中扣除。除經濟懲罰外,有上述違法行為的相關責任人還有可能面臨刑事處罰。
交易管理。 《交易法》規定,設立全國性的碳排放交易注冊系統作為碳交易的管理平臺。配額企業需在該系統登記企業信息、配額持有、轉讓、交易以及清繳情況等內容。同時,配額企業及其他合法交易人可以在該系統下開設交易賬戶進行排放配額的交易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