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完善我國碳交易體系的啟示
我國于2013年在7個城市開展
碳排放交易試點,在此基礎上于2014年底出臺了《碳
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建立全國性碳
市場建立的主要思路和管理體系,但在具體執行和操作層面仍有待細化和完善。挪威的實踐對我國
碳交易體系的建立具有一定的啟發意義:
一、加強立法,以法律形式明確納入產業范圍、配額分配辦法、企業的主體責任和違約處罰措施等內容,確保
碳市場的穩定運行;
二、合理確定配額分配方式和科學的碳價形成機制。既能達到促進企業通過技術和管理創新實現
減排的目的,同時避免對企業造成過重負擔,抑制企業發展活力;
三、建立統一交易平臺,加強信息公開,提高交易透明度;
四、發展配套機制,在實行碳排放約束的同時采取鼓勵措施促進排放企業通過加速創新、改進技術、研發和應用清潔能源實現減排。
[1]《京都議定書》為促進減排安排了三類靈活履約機制:國際排放權交易機制、聯合履約機制和清潔發展機制。
[2]指利用植物的光合作用吸收并固定二氧化碳,如植樹造林等。
[3]其主要內容是有減排任務的發達國家可以提供資金和技術在發展中國家投資設立能促使溫室氣體減排的項目,該項目所產生的“核證減排量”可沖抵發達國家的減排指標。一個核證減排量相當于1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4]數據來源:挪威國家統計局,下同。
[5]碳泄漏指如果一個國家采取二氧化
碳減排措施,該國國內一些產品生產(尤其是高耗能產品)可能轉移到其他未采取二氧化碳減排措施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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