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縱觀世界各國生態環境保護政府行政管理體制實踐以及我國建立現代國家治理體系的要求,我國生態環境政府管理體制應該包括決策、執行、監督、協調和提供環境公共物品等五大主要職責,體現為決策力、執行力、監督力、協調力和生產力等“五力”。遵循生態環境保護治理體系原理、職責分配和事權劃分原則,本研究提出資源與環境統籌的環境與資源部、生態保護與污染防治一體化的生態與環境部、強化生態保護與污染防治監管的環境部、深化改革現行生態環境管理體制的環境保護部等四種改革方案。根據四種改革方案的“生態環境保護效果”、“協調性要求”和“實現難易程度”,建議在深化改革現行生態環境管理體制的環境保護部基礎上,啟動強化生態保護與污染防治監管的環境部改革方案。
引言: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
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明確提出,要加快生態文明制度建設,依靠體制改革和制度創新保護生態環境,健全國土空間開發、資源節約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的體制機制,推動形成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現代化建設新格局。習近平總書記還進一步指出,我國生態環境保護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很大程度上與體制機制不健全有關。根據我們對《決定》精神的理解,“生態環境”是指決定和影響人類生存與發展的大氣、水、土地、森林等環境要素以及生態系統結構與功能、容量與質量的總稱,涉及生態保護、污染防治及監督管理。“管理體制”是指國家的法律體系、政府行政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以及相關管理制度,既涉及中央政府的部門設置,也涉及中央與地方的關系,同時兼顧治理體系(governance)。因此,本文重點圍繞生態環境管理的職責定位,提出生態環境治理體系下的政府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及其方案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