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環境監測機構信用記錄。環境監測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在環境監測服務活動中存在不規范監測行為的,環保部門應當將相應機構、法定代表人、監測技術人員的違法信息記入其信用記錄,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對存在弄虛作假、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等嚴重失信行為的環境監測機構及其相關責任人,列入“黑名單”,定期向社會公開,并通報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各級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購買環境監測服務,應當優先選擇信用好的環境監測機構,不得購買列入“黑名單”的環境監測機構的服務。鼓勵排污單位選擇信用好的環境監測機構提供自行監測、環境管理體系
認證和清潔生產審核等環境監測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