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企業環境信用聯合獎懲機制
(二)建立企業環境信用聯合獎懲機制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完善企業環境信用多部門獎懲聯動機制,推動環保部門與財政、商務、人民銀行、工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稅務、海關、能源等有關主管部門,銀行、證券、保險監管機構,監察機關,有關工會組織、行業協會的溝通協調,完善企業環境信用信息共享交換;推動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行政許可、公共采購、評先創優、金融支持、資質等級評定等管理工作中,根據企業環境信用狀況予以支持或限制,使守信者處處受益、失信者寸步難行。
環保部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聯合有關部門,采取以下鼓勵性和懲戒性措施:
1.建議財政部門依法禁止環境失信企業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2.建議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工會組織、有關行業協會以及其他有關機構,不得授予環保失信企業及其負責人先進企業或者先進個人等榮譽稱號。
3.建議保險機構對環保守信企業予以優惠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費率,對環境失信企業提高費率。
4.對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有關規定公示其環保行政許可和環境行政處罰信息的企業,環保部門應當商請工商部門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滿3年未按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環保部門應當商請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其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5.落實綠色信貸
政策,聯合人民銀行、銀監部門,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將企業環境信用信息作為信貸審批、貸后監管的重要依據。對環境信用良好的企業,予以積極的信貸支持;對環境信用不良的企業,嚴格貸款條件;對環保嚴重失信企業,在其落實完成有關整改措施之前,不予新增貸款,并視情況逐步壓縮貸款,直至退出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