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碳金融交易風險的防控提供政策支撐
碳金融是新生事物,政府應該在宏觀層面從制度供給與環境培育的角度,對碳金融發展及風險防控進行規制和監管,既包括出臺各方面的
政策措施,也包括培育建設與碳金融發展和風險防控配套的服務體系。
1、完善碳金融政策體系,對金融機構進行指導和監管。首先,政府要根據國內碳金融發展情況,盡快制定一套完整的低碳經濟法律
法規,如低碳項目稅收減免、碳信貸擔保以及低碳項目投資優惠等,在政策上對碳金融進行支持。同時,政府應不斷完善我國的碳金融監管體系,如增強對
CDM項目開發以及交付環節的風險管理,加大對跨行業、跨
市場、跨國界的碳金融交易監管等。支持和指導金融機構開展碳金融交易風險的預測、評估以及防控等方面的研究和實踐。對碳金融突發事件,政府和金融機構都應建立相應的應急預案和應急處理機制;其次,政府和金融機構要根據碳金融業務的最新進展情況,及時制定或調整相關的業務規則,建立與時俱進的風險監管體系、風險預警體系、風險應急處置機制等,使碳金融交易業務更加安全可靠;再次,政府應指導金融機構建立具體、詳細的碳金融發展指導目標和標準。例如,對碳金融風險資產、風險資本計提標準等內容做出明確的界定,為金融機構防控各種風險提供參考。
2、健全碳金融交易平臺,指導交易所設立各種風險防控準則。交易所不僅能為碳金融交易提供平臺,而且能夠管理和防控碳金融交易風險。首先,應設立進入
碳交易所交易的門檻,確保交易主體具備基本的風險防范意識與風險防控能力;其次,設立保證金制度、風險警示制度等,防范交易風險。政府可通過組織專家研討,指導和確定碳金融交易保證金的比例,同時,針對不同的風險,制定具體的風險警示和風險防范標準。此外,要求交易所成立專門的風險信息管理部門,及時公布基本的交易信息。責令交易所對碳金融交易的風險信息進行過濾,并及時制定相關風險防控預案,防范風險發生。
3、培育各種碳金融交易服務機構,為交易主體提供風險防控指導。碳金融服務機構包括審計機構、相關法律服務機構、國際評級機構、碳金融咨詢機構等。發達國家碳金融服務機構的發展經驗為我國提供了啟示,我國既要大力開發咨詢、擔保、財務顧問類碳金融中介業務,也要培育專業性的評估、技術與法律咨詢等中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