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失信將受到一種或多種懲戒
根據《關于對環境保護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今后,各部門可以依照有關法律、
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對環保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采取一種或多種懲戒措施。
據了解,懲戒措施大致分為三類:第一類為限制或者禁止生產經營單位的
市場準入、行政許可或者融資行為。第二類為停止執行生產經營單位享受的優惠
政策,或者對其關于優惠政策的申請不予批準。第三類為在經營業績考核、綜合評價、評優表彰等工作中,對生產經營單位及相關負責人予以限制。
第一類聯合懲戒措施具體包括限制取得政府供應土地;禁止作為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限制發行企業債券及公司債券等。
第二類聯合懲戒措施具體包括停止執行已經享受的環境保護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環保電價、財政性資金支持等優惠政策。
第三類聯合懲戒措施包括扣減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綜合得分,扣發企業負責人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不得被推薦為人大代表候選人、政協委員人選,也不得評優表彰等。
此外,其他可以采取的懲戒措施包括將失信生產經營單位的失信情況作為融資授信、厘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費率的參考;各市場監管、行業主管部門將失信生產經營單位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日常監管力度,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頻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