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牛秋鵬
經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修改通過的《環境影響評價法》已于2018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取消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行政許可事項,主要對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和第三十二條進行了修改。近日,生態環境部環評司負責人就取消環評機構資質許可的背景、強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的法律規定及后續工作等,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修法為什么取消環評機構資質管理?
在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新形勢下進一步激發
市場活力
答: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轉變政府職能,把“放管服”改革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內容,持續加以推進。生態環境領域是“放管服”改革的一個重要方面。2017年9月,國務院常務會建議取消“環評機構資質認定”行政許可事項,并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修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作出《環境影響評價法》修改決定,并于當日公布施行。
已實行多年的建設項目環評資質管理對保障環評文件編制質量、有效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強化環評制度效力發揮了重要作用,并形成了一支業務能力較強的專業技術隊伍,培育了具備一定自我調
節能力的環評市場。在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新形勢下,隨著環評技術校核等事中事后監管的力度越來越大,放開事前準入的條件逐步成熟,此次修法標志著環評資質管理的改革瓜熟蒂落。修改后的《環境影響評價法》不再強制要求由具有資質的環評機構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規定建設單位可以委托技術單位為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如果自身就具備相應技術能力也可以自行編制,有利于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通過更加充分的市場競爭提升環評技術服務水平和服務意識,也有利于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推進實體經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