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機構申請備案時,應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第十四條
核查機構申請備案時,應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并加蓋公章:
(一)核查機構備案申請表(見附件2);
(二)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ㄈ┳罱鼉赡杲涍^審計的財務報表,或其他相關能夠證明財務穩定的證明材料;
?。ㄋ模┿y行出具的風險基金證明,或保險公司出具的風險責任保險投保證明;
(五)機構已經獲得的溫室氣體領域內相關認可文件或備案文件證明的復印件;
?。┙暌淹瓿煽珊藢嵉臏厥覛怏w相關項目表(見附件3);
(七)經市
市場監管部門備案的
核查員名單(見附件4);至少兩名從事碳核查業務三年以上的核查員應提供完成三個及以上相關專業項目并擔任組長的證明文件;
(八)組織結構、高級管理人員職責說明,包括:明確管理層和核查人員的職責和權限;指定一名高級管理人員作為核查工作負責人;
?。ň牛┡c核查有關的管理制度和程序文件,包括:建立與核查工作相關的核查人員管理程序、核查運行管理程序、數據復核及技術審定程序、文件和記錄管理程序、申訴、投訴和爭議處理程序、不符合及糾正措施處理程序、公正性管理程序、保密管理程序。
?。ㄊ?有關聲明(見附件5)。
第十五條 對在
深圳市注冊的,已取得國家
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國家發展和改革部門批準的,或者經國家法定認可機構認可的溫室氣體排放核查機構,市市場監管部門可直接予以備案。
第十六條 核查機構備案有效期為三年,核查機構應當在備案有效期到期前九十日內申請重新備案。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查機構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告知市市場監管部門:
?。ㄒ唬┖瞬闄C構變更法人性質、股東、注冊資本的;
?。ǘ┖瞬闄C構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的。
第四章 核查員行為規范
第十八條 核查員從事核查活動,應當遵循客觀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確保所從事核查活動具有完整性、客觀性、真實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條 核查員從事核查活動,禁止有下列行為:
?。ㄒ唬┰诓环蠂矣嘘P法律、
法規規定的機構或者單位從事核查活動;
?。ǘ┏鼍咛摷倩蛘呤嵉慕Y論,編造或者唆使編造虛假、失實的文件、記錄;
?。ㄈ┰黾?、減少、遺漏有關法律、法規、標準或者相關規則規定的核查程序;
?。ㄋ模┳鞒稣`導性、欺詐性宣傳或者虛假承諾謀取利益;
(五)接受核查委托方及其相關利益方的禮金或者其他形式的利益;
?。┩瑫r在兩個及以上核查機構執業;
(七)為管控單位提供與碳核查活動有利害關系的其他服務;
?。ò耍┢渌蜻`反碳核查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被處罰的行為。